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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14 條(以口頭或書面敘明事由通知到場之人)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警察對於下列各款之人,得以口頭或書面敘明事由,通知其到場: 一、有事實足認其能提供警察完成防止具體危害任務之必要資料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具體危害,而有對其執行侵入性鑑識措施之必要者。
  2. 依前項通知到場者,應即時調查或執行鑑識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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