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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職權行使法15治安顧慮人口之定期查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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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警察為維護社會治安,並防制下列治安顧慮人口再犯,得定期實施查訪: 一、曾犯殺人、強盜、搶奪、放火、妨害性自主、恐嚇取財、擄人勒贖、竊盜、詐欺、妨害自由、組織犯罪之罪,經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者。 二、受毒品戒治人或曾犯製造、運輸、販賣、持有毒品或槍砲彈藥之罪,經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者。
  2. 2.前項查訪期間,以刑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後三年內為限。但假釋經撤銷者,其假釋期間不列入計算。
  3. 3.治安顧慮人口查訪項目、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5條授權警察對特定重罪出獄者於出獄三年內定期查訪以防再犯,查訪屬行政作為,不得搜索或強行進屋。

Q · 出獄後警察一直來查訪,我可以拒絕嗎?

查訪合法但無權進屋;滿三年即失依據

若你所犯之罪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5條的名單內、且出獄未滿三年,定期查訪本身是合法職權,無法以「騷擾」拒絕。但查訪只是行政性了解動向,不是搜索:警察不能強行進屋、翻查物品或要你交出手機。出獄或假釋滿三年後,本條查訪依據即消滅;假釋若經撤銷,該段期間不計入三年,等於重新起算。

白話解讀

你以為刑期服完、走出監獄大門那一刻,跟國家的帳就結清了。這條告訴你:對某些罪名來說,還沒。如果你曾犯殺人、強盜、性侵、竊盜、詐欺、毒品、槍砲等特定罪,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後,警察可以「定期」到你住處查訪。聽起來像被盯上,但這條真正的重點在它劃的兩條線:第一,只限名單上的罪,不是所有前科都適用;第二,最長只能查訪三年,三年一到,警察就失去這個依據。更關鍵的是,查訪是行政作為不是搜索,警察不能因此進你家翻箱倒櫃,法律也沒有明文罰你「不配合回答」。知道這三件事的人,面對敲門的警察時站得住腳;不知道的人,以為對方無所不能。

法律定性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5條為治安顧慮人口定期查訪之法源,授權警察對曾犯殺人、強盜、性侵、竊盜、詐欺、毒品、槍砲等特定罪而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之人,於出獄後三年內定期查訪以防制再犯;查訪屬行政作為,不含搜索或強制進入住宅之權力,具體項目與方式由內政部訂定之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規範。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警察來查訪,我一定要開門讓他進來嗎?

不一定。查訪是行政性的了解動向,不是搜索。本條和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都沒給警察強制進入住處的權力,你可以在門口應對,甚至婉拒入內。如果警察要進屋或翻看你的物品,那已經是搜索的層次,必須有搜索票或符合刑事訴訟法的緊急例外,否則你有權拒絕,事後還能據此主張警方逾越職權。

Q2出獄多久警察就不能再來查訪了?

原則上三年。本條第2項明定查訪期間以刑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後三年內為限。但有個陷阱:如果你的假釋被撤銷,那段假釋期間不計入三年,等於時間重算。把確切的出獄或假釋日期記清楚,三年期滿後警方若仍以本條定期查訪,就是逾越依據,你可以正面主張,而不是默默繼續被查。

Q3是不是有前科就會被列入查訪?

不是。只有犯本條列舉的特定罪名(殺人、強盜、性侵、竊盜、詐欺、毒品、槍砲等)且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者才列入。一般的酒駕、過失傷害等前科並不在此列。查訪的具體項目和方式由內政部訂的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規範,警察不能漫無邊際地問,超出辦法所列項目,你可以質疑其依據。

Q4治安顧慮人口查訪是什麼?

警察依警職法第15條,對特定重罪出獄者於出獄三年內定期了解動向以防再犯,屬行政查訪而非搜索。

Q5哪些罪會被列入治安顧慮人口?

殺人、強盜、搶奪、放火、性侵、恐嚇取財、擄人勒贖、竊盜、詐欺、妨害自由、組織犯罪,以及毒品、槍砲相關罪而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者。

Q6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規範什麼?

由內政部訂定,明定查訪項目、方式與應遵行事項,並要求注意當事人名譽、不得任意洩漏身分。

Q7定期查訪和搜索差在哪?

查訪是行政性了解動向、不需令狀、不得進屋扣押;搜索是強制處分、原則需搜索票、可進屋扣押證物。

Q8警察來查訪我該怎麼應對?

先確認罪名在名單、出獄是否滿三年;要求警察依第4條表明身分;要進屋或查手機則要求出示搜索票。

Q9查訪期滿三年怎麼自己算?

出獄日加三年即終止日;假釋若曾撤銷,撤銷期間不計入需順延。記住出獄確切日期是關鍵。

Q10警察查訪逾越界線怎麼救濟?

依本法第29條當場提出異議並請求製作異議紀錄;構成違法致損害者得依第30條請求國家賠償。

Q11怎麼確認自己有沒有被列入查訪名冊?

可依個資法向警察機關查詢蒐集自己個資的情形,或於查訪時要求警方說明法律依據與納入理由。

Q12查訪 vs 搜索差在哪?

查訪不需令狀、不得進屋扣押、拒絕無罰;搜索需搜索票、可進屋扣押、得強制執行。界線一旦被跨過就可拒絕並要求令狀。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定期查訪(警職法第15條)搜索(刑事訴訟法)
法律性質行政作為,了解動向強制處分,蒐集犯罪證據
是否需令狀不需令狀原則需搜索票(法官核發)
可否進入住宅不得強制進入得依票進入搜索
可否扣押物品無扣押權得扣押相關證物
拒絕配合後果無明文處罰,可拒答得依法強制執行

定期查訪(警職法第15條)

法律性質
行政作為,了解動向
是否需令狀
不需令狀
可否進入住宅
不得強制進入
可否扣押物品
無扣押權
拒絕配合後果
無明文處罰,可拒答

搜索(刑事訴訟法)

法律性質
強制處分,蒐集犯罪證據
是否需令狀
原則需搜索票(法官核發)
可否進入住宅
得依票進入搜索
可否扣押物品
得扣押相關證物
拒絕配合後果
得依法強制執行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韓國보안관찰법 보안관찰처분(特定罪出獄者定期申報與監督)
德國StGB §§ 68 ff. Führungsaufsicht(刑後行為監督)
法國Code pénal art. 131-36-1 et s. — suivi socio-judiciaire;fichier FIJAIS(再犯風險者司法社會追蹤與登記)
美國Sex Offender Registration and Notification Act / SORNA(性犯罪者登記與住址查核)及 parole supervision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 詐欺名詞
  • 組織犯罪名詞
  • 假釋名詞
  • 持有名詞
  • 撤銷名詞
  • 假釋期間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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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職權行使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5 條規定:「警察為維護社會治安,並防制下列治安顧慮人口再犯,得定期實施查訪: 一、曾犯殺人、強盜、搶奪、放火…」(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