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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16 條(傳遞個人資料)

  1. 1.警察於其行使職權之目的範圍內,必要時,得依其他機關之請求,傳遞與個人有關之資料。其他機關亦得依警察之請求,傳遞其保存與個人有關之資料。
  2. 2.前項機關對其傳遞個人資料之正確性,應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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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6 條規範警察與其他政府機關在職權目的範圍內、必要時互相傳遞個人資料,傳遞機關須對資料正確性負責。

Q · 警察辦案可以直接跟監理站、戶政、健保署調我的資料嗎?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6 條,警察在「行使職權的目的範圍內」且「必要時」,可以請其他機關傳遞與你有關的個人資料,其他機關也可反向向警察調取。兩個門檻缺一不可,脫離具體職權目的的撈資料於法無據。第二項並規定,傳遞資料的機關要對資料正確性負責,這是你日後釐清責任、追究錯誤來源的法定起點。

白話解讀

你大概以為政府各機關之間是彼此分隔的:戶政管戶政、健保署管健保、監理站管車籍,警察查不到別人的資料庫。錯了。這條就是打通這些牆的那道閘門。它讓警察在「行使職權的目的範圍內」,可以請其他機關把你的個人資料交出來,反過來其他機關要查也可以找警察要。換句話說,你散落在不同政府系統裡的足跡,可以被串起來看。但這條同時也是你的保護傘:傳遞必須「在職權目的範圍內、必要時」才行,不是想調就調。而且傳出資料的機關要對「資料正不正確」負責,這代表如果有人因為錯誤資料被警察找上門,你知道該回頭追究是哪個環節出錯的。

法律定性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6 條為跨機關個人資料傳遞的授權與限制規範,規定警察於行使職權目的範圍內、必要時得與其他機關互相傳遞個人資料,並課予傳遞機關對資料正確性負責,構成警察資料蒐集後跨部門流通的法定閘門與責任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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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警察辦案真的能直接調我的健保就醫紀錄嗎?

在「行使職權的目的範圍內、必要時」可以依本條請求協助傳遞,但醫療與健保資料屬高度敏感個資,門檻更嚴,不是隨案就能撈。內行人提示:你日後可依個資法向健保署查詢自己的就醫資料曾被哪個機關、基於什麼目的調用過,這是檢驗警方有沒有超出職權目的的關鍵工具。

Q2我發現政府給警察的資料是錯的,害我被找上門,能怪誰?

依本條第二項,傳遞個人資料的那個機關要對資料正確性負責,不是警察。所以你該回頭找傳出錯誤資料的源頭機關更正。內行人提示:先用個資法調出「是哪個機關、何時、傳了什麼」,把責任鏈釐清,後續更正和國賠才有施力點,不要一開始就把火力全集中在最後接觸你的那個警察身上。

Q3其他機關可以隨時叫警察把我的資料交出去嗎?

不行。本條前段要求其他機關的請求必須落在「警察行使職權的目的範圍內」且「必要時」,警察不是其他機關的資料供應商,超出這個範圍的傳遞欠缺法律依據。內行人提示:傳遞個資原則上仍受個資法目的拘束原則拘束,機關間互傳不等於可以無限利用。

Q4警察可以調我的健保就醫紀錄嗎?

在行使職權目的範圍內、必要時可依警職法16條請求傳遞,但醫療健保屬高敏感個資,門檻更嚴,非隨案就能撈。

Q5警察職權行使法16條是什麼?

規範警察與其他機關互傳個人資料的授權與限制,並課予傳遞機關正確性責任,是警察資料跨部門流通的法定閘門。

Q6什麼叫「行使職權之目的範圍內」?

指傳遞必須與警察該次具體執行的法定任務相符,脫離該任務目的的撈資料即逸脫範圍、欠缺法律依據。

Q7本條的「機關協力」是指什麼?

指行政機關間為達成法定任務互相提供資料協助,本條是警察與他機關雙向協力的特別授權。

Q8我的資料被警察調走過,要怎麼查?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向相關公務機關申請查詢,調出是哪個機關、何時、基於什麼目的調用你的資料。

Q9錯誤資料害我被找上門,要怎麼更正?

先鎖定傳遞資料的源頭機關,依第二項要求其對正確性負責並更正紀錄,再評估國賠。

Q10因錯誤資料受損害,國賠怎麼算時效?

自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機關起2年內、自行為時起5年內須行使(國家賠償法第8條)。

Q11怎麼證明警察調我的資料超出職權目的?

用個資法調出調用紀錄,比對該次警察執行的具體任務目的,指出傳遞與任務無必要關聯即命中本條要件。

Q12警職法16條 vs 個資法跨機關傳遞差在哪?

16條是警察跨機關傳遞的特別授權與正確性責任,個資法是公務機關利用個資的普通法基礎,兩者目的拘束一致。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個人情報の保護に関する法律 第69条(行政機関等による個人情報の提供制限)
🇰🇷 韓國개인정보 보호법 제18조(개인정보의 목적 외 이용·제공 제한)
🇨🇳 中國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35条(国家机关为履行法定职责处理个人信息)
🇩🇪 德國BDSG § 25(Datenübermittlung durch öffentliche Stellen)i.V.m. Polizeigesetze
🇫🇷 法國Loi n° 78-17 Informatique et Libertés / Code de la sécurité intérieure(échange de données entre administrations)
🇺🇸 美國Privacy Act of 1974, 5 U.S.C. § 552a(b)(inter-agency disclosure / routine u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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