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6 條規範警察與其他政府機關在職權目的範圍內、必要時互相傳遞個人資料,傳遞機關須對資料正確性負責。
Q · 警察辦案可以直接跟監理站、戶政、健保署調我的資料嗎?
可以,但限職權目的內、必要時,超範圍即違法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6 條,警察在「行使職權的目的範圍內」且「必要時」,可以請其他機關傳遞與你有關的個人資料,其他機關也可反向向警察調取。兩個門檻缺一不可,脫離具體職權目的的撈資料於法無據。第二項並規定,傳遞資料的機關要對資料正確性負責,這是你日後釐清責任、追究錯誤來源的法定起點。
你大概以為政府各機關之間是彼此分隔的:戶政管戶政、健保署管健保、監理站管車籍,警察查不到別人的資料庫。錯了。這條就是打通這些牆的那道閘門。它讓警察在「行使職權的目的範圍內」,可以請其他機關把你的個人資料交出來,反過來其他機關要查也可以找警察要。換句話說,你散落在不同政府系統裡的足跡,可以被串起來看。但這條同時也是你的保護傘:傳遞必須「在職權目的範圍內、必要時」才行,不是想調就調。而且傳出資料的機關要對「資料正不正確」負責,這代表如果有人因為錯誤資料被警察找上門,你知道該回頭追究是哪個環節出錯的。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6 條為跨機關個人資料傳遞的授權與限制規範,規定警察於行使職權目的範圍內、必要時得與其他機關互相傳遞個人資料,並課予傳遞機關對資料正確性負責,構成警察資料蒐集後跨部門流通的法定閘門與責任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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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使職權的目的範圍內、必要時」可以依本條請求協助傳遞,但醫療與健保資料屬高度敏感個資,門檻更嚴,不是隨案就能撈。內行人提示:你日後可依個資法向健保署查詢自己的就醫資料曾被哪個機關、基於什麼目的調用過,這是檢驗警方有沒有超出職權目的的關鍵工具。
依本條第二項,傳遞個人資料的那個機關要對資料正確性負責,不是警察。所以你該回頭找傳出錯誤資料的源頭機關更正。內行人提示:先用個資法調出「是哪個機關、何時、傳了什麼」,把責任鏈釐清,後續更正和國賠才有施力點,不要一開始就把火力全集中在最後接觸你的那個警察身上。
不行。本條前段要求其他機關的請求必須落在「警察行使職權的目的範圍內」且「必要時」,警察不是其他機關的資料供應商,超出這個範圍的傳遞欠缺法律依據。內行人提示:傳遞個資原則上仍受個資法目的拘束原則拘束,機關間互傳不等於可以無限利用。
在行使職權目的範圍內、必要時可依警職法16條請求傳遞,但醫療健保屬高敏感個資,門檻更嚴,非隨案就能撈。
規範警察與其他機關互傳個人資料的授權與限制,並課予傳遞機關正確性責任,是警察資料跨部門流通的法定閘門。
指傳遞必須與警察該次具體執行的法定任務相符,脫離該任務目的的撈資料即逸脫範圍、欠缺法律依據。
指行政機關間為達成法定任務互相提供資料協助,本條是警察與他機關雙向協力的特別授權。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向相關公務機關申請查詢,調出是哪個機關、何時、基於什麼目的調用你的資料。
先鎖定傳遞資料的源頭機關,依第二項要求其對正確性負責並更正紀錄,再評估國賠。
自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機關起2年內、自行為時起5年內須行使(國家賠償法第8條)。
用個資法調出調用紀錄,比對該次警察執行的具體任務目的,指出傳遞與任務無必要關聯即命中本條要件。
16條是警察跨機關傳遞的特別授權與正確性責任,個資法是公務機關利用個資的普通法基礎,兩者目的拘束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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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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