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17 條(蒐集資料之利用)
警察對於依本法規定所蒐集資料之利用,應於法令職掌之必要範圍內為之,並須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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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7 條規定,警察利用蒐集到的資料須在法令職掌必要範圍內、且與蒐集目的相符,目的外利用須有法律特別規定。
Q · 警察為某目的蒐集的資料,可以拿去辦別的案子嗎?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7 條,警察利用已蒐集的資料,必須同時符合兩個條件:落在法令職掌的必要範圍內、且與當初蒐集的特定目的相符,否則即屬違法的目的外利用。但書僅在『法律』(非行政命令、非內部規定)有特別規定時,才例外允許跨目的利用。這就是個資法所稱的目的拘束原則。
白話解讀
一旦你的資料進了警察的資料庫,它不是從此就能被拿來做任何事。這條設下一個關鍵限制:警察利用這些資料,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一是落在「法令職掌的必要範圍」內,二是要跟「當初蒐集的特定目的」相符。這在個資法叫「目的拘束原則」。白話講就是:因為甲理由蒐集到的資料,不能隨手拿去辦乙案。例如為了交通稽查蒐集到的影像,原則上不能轉用到跟交通無關的監控目的。但要注意那句但書「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這代表如果有另一部法律明文授權,目的外利用是可能的。這條保護你的方式很安靜,但它是你主張「警察用我的資料用過頭了」時最直接的武器。
法律定性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7 條為資料利用的目的拘束規範,要求警察對已蒐集個人資料的利用,須落在法令職掌的必要範圍內,並與蒐集時的特定目的相符;僅於法律有特別規定時,始得為目的外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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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警察為了交通違規蒐集的我的資料,可以拿去查別的事嗎?▾
原則上不行。本條要求利用須與蒐集的特定目的相符,為交通目的蒐集的資料轉去辦不相干的案件,就是目的外利用。例外只有在法律有特別規定時。內行人提示:碰到這種情況,直接要對方指出是哪一條法律授權目的外利用,如果搬不出法律層級的明文依據,這個利用就站不住腳。
Q2目的拘束原則跟我有什麼關係?我又沒做壞事。▾
關係很大。它決定了你交給政府的每一筆資料會不會被拿去做你沒同意、也想不到的用途。本條和個資法第 16 條共同把警察的資料利用綁在原始目的上。內行人提示:你越能講清楚當初是為什麼蒐集的,越能判斷後續利用有沒有越界。
Q3但書的『法律特別規定』包含行政命令嗎?▾
不包含。但書要求的是法律層級的明文規定,行政命令或機關內部規定都不算。沒有法律層級的明文授權,目的外利用就站不住腳,這個門檻比一般人想的高。內行人提示:要求對方指出具體法律條文,搬不出來就是違法利用。
Q4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7 條是什麼?▾
規範警察對已蒐集資料的利用,須符合必要範圍與目的相符,即目的拘束原則。
Q5什麼是目的拘束原則?▾
為某特定目的蒐集的資料不得隨意轉用到其他目的,除非法律另有規定。
Q6什麼叫目的外利用?▾
將資料用於與原始蒐集目的不符的用途,原則違法,例外須有法律特別規定。
Q7但書的『法律特別規定』指什麼?▾
指法律層級的明文授權,行政命令或機關內部規定都不算。
Q8警察目的外利用我的資料怎麼辦?▾
釘死原始蒐集目的 → 比對現行利用是否偏離 → 要求對方指出法律依據 → 依個資法請求停止利用。
Q9怎麼證明警察是目的外利用?▾
舉證當初蒐集的特定目的,再對比現行用途明顯不符,並要求對方提出法律授權。
Q10違法目的外利用的損害怎麼救濟?▾
依個資法請求停止利用,受損害循國家賠償救濟。
Q11承辦員警利用資料前要檢核什麼?▾
逐項檢核必要範圍、目的相符、有無法律特別規定,三者缺一即停手。
Q12蒐集合法 vs 利用合法差在哪?▾
兩件事。蒐集合法不代表利用合法,利用本身仍須過必要範圍與目的相符兩關。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type | 要件 | 是否合法 | 舉證重心 |
|---|---|---|---|
| 目的內利用 | 必要範圍內 + 與原始目的相符 | 合法 | 利用方說明目的相符 |
| 目的外利用(無但書) | 偏離原始目的且無法律授權 | 違法 | 當事人主張原始目的不符 |
| 但書例外 | 法律(非行政命令)有特別規定 | 例外合法 | 利用方須指出法律層級明文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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