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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17 條(蒐集資料之利用)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警察對於依本法規定所蒐集資料之利用,應於法令職掌之必要範圍內為之,並須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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