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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18 條(資料註銷或銷毀)

  1. 1.警察依法取得之資料對警察之完成任務不再有幫助者,應予以註銷或銷毀。但資料之註銷或銷毀將危及被蒐集對象值得保護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2. 2.應註銷或銷毀之資料,不得傳遞,亦不得為不利於被蒐集對象之利用。
  3. 3.除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外,所蒐集之資料,至遲應於資料製作完成時起五年內註銷或銷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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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8條規定,警察取得的資料對任務不再有幫助時應註銷或銷毀,最遲於製作完成起五年內處理,且應銷毀資料不得傳遞或作不利利用。

Q · 警察留我的資料能留多久?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8條,警察依法取得的資料一旦對完成任務不再有幫助,就應註銷或銷毀;且除法律另有特別規定外,最遲於資料製作完成起五年內處理。第二項並規定應銷毀的資料不得傳遞、不得作不利於被蒐集對象的利用。但書例外是:若銷毀反而危及被蒐集對象值得保護的利益,可以不銷毀。

白話解讀

警察手上關於你的資料,不是永久保存的。這條給它裝了一個倒數計時器:當這筆資料對警察「完成任務不再有幫助」時,就應該註銷或銷毀;而且不管有沒有用,最遲在「資料製作完成起算五年內」都要處理掉。這意味著你某次臨檢、某次被登記的個資,法律上是有保存上限的,不是進了系統就跟著你一輩子。第二項還補了一刀:應該被銷毀的資料不得再傳遞,也不得拿來做對你不利的利用。但別忽略那道但書:如果銷毀反而會危及「被蒐集對象值得保護的利益」,可以不銷毀。換句話說,這把刀有時候是為了保護你才不落下。

法律定性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8條為警察蒐集個人資料的「法定銷毀機制」:資料對警察完成任務不再有幫助時應予註銷或銷毀,並以製作完成起五年為最長保存上限;應銷毀的資料不得再傳遞或作不利利用,但銷毀將危及被蒐集對象值得保護利益者為例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幾年前被臨檢登記的資料,現在還留著嗎?能要求刪掉嗎?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8條,當資料對警察完成任務不再有幫助時就應註銷或銷毀,且最遲於製作完成滿五年內處理(除非法律另有特別規定)。主張刪除時,把「這筆資料對警方任務早已沒用」或「已逾五年」講清楚,比單純說不想被留資料更有力,因為這正是本條的銷毀要件,機關須回頭說明為何還要保留。

Q2聽說銷毀資料對我一定好,為什麼還有但書說可以不銷毀?

因為有些資料留著反而是保護你。本條但書規定,若銷毀會危及被蒐集對象值得保護之利益,就不銷毀,例如某筆資料可能是你日後自證清白或主張權利的依據。判斷該不該援引但書,軸心是對被蒐集的人有沒有利,而不是機關方不方便。

Q3警察的資料會保存多久?

對任務不再有幫助即應銷毀,除法律另有特別規定外,最遲製作完成起五年內處理。

Q4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8條是什麼?

規範警察取得資料的銷毀義務與五年保存上限,並禁止對應銷毀資料再傳遞或作不利利用。

Q5什麼是資料註銷和銷毀?

註銷使資料失去系統效力、銷毀則徹底消除資料,兩者都讓資料不再能對被蒐集對象產生效果。

Q6「值得保護之利益」是什麼意思?

指被蒐集對象因資料保留而受保障的正當利益,例如日後自證清白的依據,構成不銷毀的例外。

Q7怎麼要求警察刪除我的舊資料?

確認製作完成時點與任務關聯性,依個資法向持有機關書面請求刪除,並援引本條主動銷毀義務。

Q8如何證明資料已逾五年該銷毀?

從資料製作完成日起算,屆滿五年即達上限,可請求機關說明保留依據。

Q9資料被違法保留可以求償嗎?

若因違法保留或利用受損害,可循國家賠償,時效自知有損害起2年、自行為時起5年。

Q10發現資料被傳給其他機關怎麼辦?

若屬應銷毀資料,依第二項不得傳遞,該傳遞本身違法,可主張並循行政救濟與國賠。

Q11警職法第18條 vs 個資法第11條差在哪?

本條課警方主動銷毀義務,個資法第11條規範公務機關於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刪除,兩者相互銜接。

Q12五年上限有例外嗎?

有,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或銷毀將危及被蒐集對象值得保護利益者,不在此限。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本條(警職法18)個資法第11條個資法當事人刪除權
義務性質課予警方主動銷毀義務課予公務機關刪除/停止處理義務賦予當事人請求權
觸發要件對任務無幫助 或 逾五年上限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由當事人主張行使
例外銷毀危及被蒐集對象值得保護利益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同意執行職務必要等情形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個人情報の保護に関する法律 第22条(保有個人データの消去の努力義務)
🇰🇷 韓國개인정보 보호법 제21조(개인정보의 파기)
🇨🇳 中國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47条(个人信息的删除)
🇩🇪 德國DSGVO Art. 17(Recht auf Löschung)i.V.m. Art. 5 Abs. 1 lit. e(Speicherbegrenzung);BKAG § 77(Berichtigung und Löschung)
🇫🇷 法國RGPD art. 17(droit à l'effacement);Code de la sécurité intérieure(durée de conservation des fichiers de police)
🇺🇸 美國Privacy Act of 1974, 5 U.S.C. § 552a(e)(1)(relevance and necessity of records reten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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