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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身分查證及資料蒐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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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18 條
(資料註銷或銷毀)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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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依法取得之資料對警察之完成任務不再有幫助者,應予以
註銷
或銷毀。但資料之註銷或銷毀將危及被蒐集對象值得保護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應註銷或銷毀之資料,不得傳遞,亦不得為不利於被蒐集對象之利用。
除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外,所蒐集之資料,至遲應於資料製作完成時起五年內註銷或銷毀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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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身分查證及資料蒐集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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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即時強制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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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救濟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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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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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kj5922
2 years ago
警察類科
第三項最愛考,重點五年內註銷或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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