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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19 條(得為管束之情形)

  1. 1.警察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管束: 一、瘋狂或酒醉,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或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 二、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 三、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 四、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危害。
  2. 2.警察為前項管束,應於危險或危害結束時終止管束,管束時間最長不得逾二十四小時;並應即時以適當方法通知或交由其家屬或其他關係人,或適當之機關(構)或人員保護。
  3. 3.警察依第一項規定為管束時,得檢查受管束人之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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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9條規範管束,對酒醉、意圖自殺或鬥毆者得短暫約束人身自由,最長24小時,危險解除即終止並通知家屬。

Q · 喝醉或想輕生被警察控制住,這算被抓嗎?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9條,警察對瘋狂酒醉、意圖自殺、暴行鬥毆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得為管束。它的法律性質是即時強制,目的在救護生命或預防危害,不是因為你犯罪,所以不會產生刑事前科。但限制必須在危險結束時立即終止,最長不得逾二十四小時,且警察應即時通知家屬或關係人。

白話解讀

警察把人控制住,不一定是「逮捕」。這條講的是另一種叫「管束」的東西,它不是因為你犯罪,而是為了「救護」或「預防危害」。喝到爛醉躺在路邊、揚言跳樓、街頭互毆停不下來,警察可以暫時把人約束住。重點來了,這不是處罰,目的純粹是阻止傷害發生。所以法律給它套上嚴格的緊箍咒:危險一結束就要立刻終止,最長不能超過二十四小時,而且警察必須立即通知你的家屬或關係人。管束時警察可以檢查你的身體和隨身物品。你要分清楚:被管束不代表你有罪、也不會留下刑事前科,但你的人身自由確實被限制了,所以那二十四小時上限和「危險結束即終止」是你最重要的兩條紅線。

法律定性

管束是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9條規定的即時強制措施,指警察對瘋狂酒醉、意圖自殺、暴行鬥毆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於非管束不能救護或預防危害時,得暫時約束其人身自由。其本質為行政上的緊急救護,非刑事逮捕,最長不得逾二十四小時,危險結束即應終止並通知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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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喝醉被警察帶走關起來,這樣會留案底嗎?

不會。管束的法律性質是即時強制,目的是救護你的生命身體或預防危害,不是因為你犯罪,所以不產生刑事前科。它最長二十四小時,酒醒、危險解除就該放人。要分清楚你是被「管束」還是被「逮捕」,兩者後果天差地遠。若警方把救護性的管束拖過二十四小時,或危險早就解除還不放,已違反本條第二項的時間紅線。

Q2我家人被警察管束了,但都沒人通知我,這樣可以嗎?

不可以。本條第二項明文要求警察為管束時,應即時以適當方法通知或交由其家屬或其他關係人。沒通知就是程序瑕疵。除了追究未通知,你還可以依提審法替被管束的家人向法院聲請提審,要求法院審查這個拘束人身自由的措施合不合法,這是繞過警察、直接讓法官介入的途徑。

Q3被管束的時候警察搜我身、翻我包包合法嗎?

本條第三項確實授權警察在管束時檢查受管束人的身體及所攜帶之物,主要是為了確保安全。但這個檢查仍受比例原則拘束,不能藉管束之名行搜索辦案之實。如果你覺得檢查明顯超出安全必要、像在找別案證據,當場依第29條提出異議並索取紀錄表,這會是日後爭執證據能力的關鍵。

Q4想輕生被警察強制帶走控制,這是侵犯我的自由嗎?

這依據的是本條第一項第二款(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法律在人身自由和生命救護之間做了選擇:當生命面臨立即危險,允許短暫限制自由來救命。但限制必須在危險解除後立刻終止,最長二十四小時。判斷合不合法的核心不是有沒有限制自由,而是危險解除後有沒有馬上放人。

Q5管束會有前科嗎?

不會。管束是即時強制,目的在救護或預防危害,非因犯罪,不產生刑事前科,和逮捕完全不同。

Q6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9條的管束是什麼?

對酒醉、意圖自殺、鬥毆等危險情形者,警察為救護或防止危害所為的暫時人身約束,最長24小時。

Q7什麼情況警察才能管束人?

限四款法定情形:瘋狂或酒醉、意圖自殺、暴行鬥毆、其他必須救護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且非管束不能達成。

Q8管束和逮捕、留置差在哪?

管束是救護性即時強制不留前科;逮捕因犯罪由國家追訴;留置是查證身分措施且不得逾3小時。

Q9家人被管束我該怎麼做?

先確認是管束非逮捕並記下時間,盯緊危險解除是否終止與是否逾24小時,確認家屬通知,必要時聲請提審。

Q10管束超過24小時怎麼救濟?

已違反第2項時間紅線,可主張違法管束、聲請國賠,並依提審法請法院於24小時內審查合法性。

Q11對管束不服當場能做什麼?

依本法第29條當場提出異議並請求交付異議紀錄表,這份書面是日後爭執違法管束的關鍵證據。

Q12怎麼證明警察管束違法?

蒐集開始與終止時間、危險是否已解除的事證、家屬有無被通知,搭配第29條異議紀錄表作為書面依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管束逮捕留置
啟動原因救護或預防危害(非犯罪)因犯罪嫌疑查證身分需要
時間上限最長24小時且危險解除即終止依刑訴24小時內移送不得逾3小時
刑事前科可能進入刑事程序
法律性質行政即時強制刑事強制處分行政查證措施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警察官職務執行法 第3条(保護)
🇰🇷 韓國경찰관 직무집행법 제4조(보호조치)
🇨🇳 中國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15条(醉酒人保护性约束至酒醒)
🇩🇪 德國Polizeirecht der Länder – Schutzgewahrsam(z.B. § 35 PolG NRW)
🇫🇷 法國Code de la santé publique art. L3341-1(ivresse publique – placement en chambre de sûreté)
🇺🇸 美國Protective custody / emergency hold(例:California Welfare & Institutions Code § 5150 緊急精神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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