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20 條(使用警銬或戒具之情形)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警察依法留置、管束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必要時,得對其使用警銬或其他經核定之戒具: 一、抗拒留置、管束措施時。 二、攻擊警察或他人,毀損執行人員或他人物品,或有攻擊、毀損行為之虞時。 三、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時。
- 警察對人民實施查證身分或其他詢問,不得依管束之規定,令其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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