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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即時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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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20 條
(使用警銬或戒具之情形)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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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依法留置、管束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必要時,得對其使用警銬或其他經
核定
之戒具: 一、抗拒留置、管束措施時。 二、攻擊警察或他人,毀損執行人員或他人物品,或有攻擊、毀損行為之虞時。 三、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時。
警察對人民實施查證身分或其他詢問,不得依管束之規定,令其供述。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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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身分查證及資料蒐集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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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即時強制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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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救濟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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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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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treepay
4 years ago
警察類科
本條以有依本法19條警察執行管束或執行留置為行使之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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