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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21 條(扣留危險物品)

警察對軍器、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為預防危害之必要,得扣留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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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1條允許警察為預防危害扣留危險物品,屬暫時保管非沒收,原則最多三十日,原因消失即應返還。

Q · 警察說我的東西危險,就能直接拿走嗎?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1條,警察對軍器、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只要判斷有「預防危害之必要」即可當場扣留,不需要你涉及犯罪。但這是行政預防性扣留,不是沒收:依第22條須開立扣留物清單,扣留期間原則不得逾三十日,原因消失即應返還。爭點永遠不是「這東西危不危險」,而是「在那個情境,扣它有沒有必要」。

白話解讀

你家廚房那把切肉刀,在不同情境下法律地位完全不一樣。放在流理台上它是廚具,提著它走在抗議現場附近,它就可能變成警察眼中的「凶器」。這條給了警察一個很特別的權力:不需要你犯罪,不需要你被起訴,只要他判斷某個東西「有可能造成危害」,當場就能把它扣下來。重點在「預防」這兩個字。這不是刑事程序的扣押(那要有犯罪嫌疑),這是行政上的預防性扣留。差別很大:刑事扣押的物品跟著案件走,這條扣留的物品有嚴格的時間限制(最多三十天,例外才延長),原因消失就該還你。多數人被扣東西時只覺得「警察很兇」,卻不知道這個權力其實被框在很窄的範圍裡,而那個框,就是你討回東西的依據。

法律定性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1條為行政上即時強制的預防性扣留規範:警察對軍器、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於有預防危害之必要時,得暫時扣留之。其性質為暫時保管而非永久剝奪所有權,須受扣留物清單(第22條)、期間上限(原則三十日)與返還義務(第24條)拘束,並以比例原則中的「必要性」為合法性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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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警察說我的東西危險就能直接拿走嗎?我可以拒絕嗎?

可以扣,但不是無限上綱。本條要件是「為預防危害之必要」,重點在必要。當場硬性拒絕、肢體阻擋並不明智,可能另涉妨害公務,正確做法是配合扣留但同時聲明異議(第29條)並要求記錄理由。爭點永遠不是這東西危不危險,而是在那個當下、那個情境,扣它有沒有必要。

Q2被扣的東西多久會還我?會不會就這樣沒了?

扣留是暫時的,不是沒收。依第22條,扣留期間原則上最多三十天,原因沒消失才能延長,延長也不得超過兩個月,原因一消失就該返還(第24條)。很多人東西被扣後消極等待,結果拖到逾期,正確做法是主動追蹤,逾期或原因已消失時書面要求返還。

Q3我合法登記的刀械、收藏品也會被扣嗎?

可能。本條針對軍器、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即使合法持有,只要在特定情境下被認定有預防危害之必要,仍可能被暫時扣留。但合法持有讓警察扣留的正當性門檻更高。合法持有的證明要隨身或可即時提供,這會大幅削弱危害之虞的認定,也是你後續要回物品最強的籌碼。

Q4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1條是什麼?

授權警察對軍器、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於有預防危害必要時暫時扣留,屬行政上即時強制,非刑事扣押也非沒收。

Q5預防性扣留和刑事扣押差在哪?

預防性扣留不需犯罪嫌疑、有三十日期限、原因消失即返還;刑事扣押須有犯罪嫌疑、物品隨案件走可能沒入。

Q6什麼算「其他危險物品」?

不以物品外觀固定,而依當下情境是否有預防危害必要判斷,工具在衝突現場也可能被認定為危險物。

Q7扣留和沒收的法律效果差在哪?

扣留是暫時保管有期限會返還,沒收是永久剝奪所有權,兩者完全不同。

Q8東西被警察扣留怎麼要回來?

先索取扣留物清單、錄下扣留理由、出示合法持有證明,原因消失或逾期未還即書面請求返還。

Q9扣留期間怎麼算、最多多久?

原則不得逾三十日,原因未消失得延長但不得逾二個月,原因一消失即應返還。

Q10不服扣留要花錢嗎、怎麼救濟?

聲明異議不需費用,可當場或事後為之;後續訴願、行政訴訟才涉及程序與裁判費。

Q11怎麼證明警察扣留沒有必要?

當場錄下警察對必要性的說明、記錄情境、保留合法持有證明,作為日後異議的關鍵證據。

Q12警職法第21條 vs 刑事訴訟法扣押哪個對我不利?

刑事扣押門檻是犯罪嫌疑且物品可能沒入較不利;第21條有期限且須返還,但門檻較低易被當場扣。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criminal_seizurepreventive_detention
法律性質刑事扣押(刑事訴訟法)行政預防性扣留(本條)
前提要件須有犯罪嫌疑僅須有預防危害之必要,不必涉及犯罪
期間限制隨案件進行,無固定天花板原則不逾三十日,延長不逾二個月
物品流向跟著案件走,可能沒入原因消失即返還,非沒收
救濟途徑刑事程序內聲明聲明異議、訴願、行政訴訟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國

🇩🇪 德國Sicherstellung gefährlicher Sachen zur Gefahrenabwehr(各邦警察法之概念對應,如 § 21 MEPolG)
🇺🇸 美國Community caretaking / administrative seizure(非刑事目的之公共安全扣留概念,如 Cady v. Dombrowski)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2 國規定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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