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21 條(扣留危險物品)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警察對軍器、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為預防危害之必要,得扣留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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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對軍器、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為預防危害之必要,得扣留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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