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規定查證身分得攔停、詢問、令出示證件;無法查證時得帶往勤務處所,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並應即通知指定親友或律師。
Q · 警察可以把我帶回派出所多久?被帶走時我有什麼權利?
可以,但自攔停起最多留置三小時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第2項,當以詢問、令出示證件的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才能將你帶往勤務處所,且自攔停起算不得逾三小時。帶往時非遇你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並應即向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同時通知你指定的親友或律師。三小時是硬性上限,逾時又無其他合法依據(如轉為刑事拘提、現行犯逮捕)即須釋放。
警察攔下你查身分,你掏不出證件,或者你根本不想配合,接下來會發生什麼?這條告訴你警察能做到哪一步:攔停你、問你基本資料、要你出示證件,如果你身上有明顯跡象帶著可能自傷或傷人的東西,還能檢查你的身體和隨身物品。但真正改變局勢的是第二項:當用問的、用看證件的方法「顯然無法」查出你是誰,警察才能把你帶回勤務處所。而這一帶走,藏著三個你必須知道的數字和權利:帶走時非遇你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從攔停那一刻起算,最多三小時;而且警察必須「立刻」向勤務指揮中心報告,並通知你指定的親友或律師。這三小時不是警察的恩惠,是你的法定上限。時間一到,沒有其他法律依據(例如轉成刑事拘提),他們就必須放你走。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為查證身分措施之核心規範,列舉警察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的四種必要措施(攔停、詢問、令出示證件、檢查身體及所攜帶之物),並於詢問與令出示證件顯然無法查證時,授權將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但設下非遇抗拒不得強制、自攔停起三小時上限、即時通知親友或律師三重程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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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用詢問和看證件的方法顯然無法查出你身分,警察依第7條第2項可以將你帶往勤務處所,這時你暫時不能自行離去。但帶往時非遇你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自攔停起最多三小時。內行人提示:與其抗拒(可能構成妨害公務),不如記下時間並立刻要求通知你的律師,三小時上限會自動為你計時。
不只可以,這是警察的法定義務。第7條第2項規定,帶往時警察應即向勤務指揮中心報告,並通知你指定的親友或律師。對象由你選,可以指定律師。內行人提示:一上車就明確講出要通知誰、電話號碼,警察未履行就是程序違法,這個瑕疵在日後爭訟時對你有利。
三小時是自攔停起算的硬上限。時間到了若警方沒有其他合法拘束依據(例如查出你是通緝犯而依法逮捕、或你涉現行犯),就必須讓你離開。繼續留置即屬違法剝奪人身自由。內行人提示:默記攔停時間並在被帶往時問一句現在幾點,這個起算點一旦固定,超時你就握有最強的國賠與救濟事證。
自攔停起算最多三小時,這是硬性上限,逾時又無轉為刑事拘提等合法依據即須放人。
規範警察查證身分得採取的四種措施,以及顯然無法查證時帶往勤務處所的三小時上限與通知義務。
須有明顯事實足認你攜帶可自傷、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身體之物,才能檢查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帶往是行政查證身分手段,三小時上限非抗拒不得強制;逮捕是刑事強制處分,須符合拘票或現行犯要件。
上車時即明確說出請依第7條第2項通知我的律師,並報出姓名電話,越早主張越能固定通知義務有無履行。
自攔停那一刻起算,建議默記精確時間並在被帶往時問一句現在幾點,固定起算錨點。
記錄攔停、上車、到所、各次詢問的時間軸,逾三小時明確表示要離去並記錄,作為國賠與救濟依據。
得依同法第29條當場向執行警察異議,並循國家賠償等後續途徑救濟。
帶往是行政手段、三小時上限、非抗拒不得強制;拘提是刑事強制處分、得用必要強制力、時限與程序依刑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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