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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7 條(查證身分必要措施)

  1. 1.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2. 2.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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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規定查證身分得攔停、詢問、令出示證件;無法查證時得帶往勤務處所,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並應即通知指定親友或律師。

Q · 警察可以把我帶回派出所多久?被帶走時我有什麼權利?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第2項,當以詢問、令出示證件的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才能將你帶往勤務處所,且自攔停起算不得逾三小時。帶往時非遇你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並應即向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同時通知你指定的親友或律師。三小時是硬性上限,逾時又無其他合法依據(如轉為刑事拘提、現行犯逮捕)即須釋放。

白話解讀

警察攔下你查身分,你掏不出證件,或者你根本不想配合,接下來會發生什麼?這條告訴你警察能做到哪一步:攔停你、問你基本資料、要你出示證件,如果你身上有明顯跡象帶著可能自傷或傷人的東西,還能檢查你的身體和隨身物品。但真正改變局勢的是第二項:當用問的、用看證件的方法「顯然無法」查出你是誰,警察才能把你帶回勤務處所。而這一帶走,藏著三個你必須知道的數字和權利:帶走時非遇你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從攔停那一刻起算,最多三小時;而且警察必須「立刻」向勤務指揮中心報告,並通知你指定的親友或律師。這三小時不是警察的恩惠,是你的法定上限。時間一到,沒有其他法律依據(例如轉成刑事拘提),他們就必須放你走。

法律定性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為查證身分措施之核心規範,列舉警察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的四種必要措施(攔停、詢問、令出示證件、檢查身體及所攜帶之物),並於詢問與令出示證件顯然無法查證時,授權將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但設下非遇抗拒不得強制、自攔停起三小時上限、即時通知親友或律師三重程序保障。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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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警察說要把我帶回派出所,我可以不去嗎?

如果用詢問和看證件的方法顯然無法查出你身分,警察依第7條第2項可以將你帶往勤務處所,這時你暫時不能自行離去。但帶往時非遇你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自攔停起最多三小時。內行人提示:與其抗拒(可能構成妨害公務),不如記下時間並立刻要求通知你的律師,三小時上限會自動為你計時。

Q2被帶到警局可以打電話給家人或律師嗎?

不只可以,這是警察的法定義務。第7條第2項規定,帶往時警察應即向勤務指揮中心報告,並通知你指定的親友或律師。對象由你選,可以指定律師。內行人提示:一上車就明確講出要通知誰、電話號碼,警察未履行就是程序違法,這個瑕疵在日後爭訟時對你有利。

Q3三小時到了還沒查出我是誰怎麼辦?

三小時是自攔停起算的硬上限。時間到了若警方沒有其他合法拘束依據(例如查出你是通緝犯而依法逮捕、或你涉現行犯),就必須讓你離開。繼續留置即屬違法剝奪人身自由。內行人提示:默記攔停時間並在被帶往時問一句現在幾點,這個起算點一旦固定,超時你就握有最強的國賠與救濟事證。

Q4被警察帶回派出所最多可以留多久?

自攔停起算最多三小時,這是硬性上限,逾時又無轉為刑事拘提等合法依據即須放人。

Q5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是什麼?

規範警察查證身分得採取的四種措施,以及顯然無法查證時帶往勤務處所的三小時上限與通知義務。

Q6什麼情況警察才能檢查我的身體?

須有明顯事實足認你攜帶可自傷、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身體之物,才能檢查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Q7帶往勤務處所和逮捕差在哪?

帶往是行政查證身分手段,三小時上限非抗拒不得強制;逮捕是刑事強制處分,須符合拘票或現行犯要件。

Q8被帶回警局怎麼要求通知律師?

上車時即明確說出請依第7條第2項通知我的律師,並報出姓名電話,越早主張越能固定通知義務有無履行。

Q9三小時上限怎麼起算與固定?

自攔停那一刻起算,建議默記精確時間並在被帶往時問一句現在幾點,固定起算錨點。

Q10逾時被留置怎麼蒐證主張權利?

記錄攔停、上車、到所、各次詢問的時間軸,逾三小時明確表示要離去並記錄,作為國賠與救濟依據。

Q11對盤查或帶往不服怎麼救濟?

得依同法第29條當場向執行警察異議,並循國家賠償等後續途徑救濟。

Q12警職法帶往查證 vs 刑事拘提差在哪?

帶往是行政手段、三小時上限、非抗拒不得強制;拘提是刑事強制處分、得用必要強制力、時限與程序依刑訴法。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警察官職務執行法 第2条(職務質問・任意同行)
🇰🇷 韓國경찰관 직무집행법 제3조(불심검문)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9条(盘问、检查与继续盘问)
🇩🇪 德國§ 163b StPO(Identitätsfeststellung)+ Landespolizeigesetze(z. B. § 12 ASOG Bln)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icle 78-2 et 78-3(contrôle et vérification d'identité)
🇺🇸 美國Terry v. Ohio, 392 U.S. 1 (1968) + Hiibel v. Sixth Judicial District Court, 542 U.S. 177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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