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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法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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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下列外國人得在我國居留,免申請外僑居留證: 一、駐我國之外交人員及其眷屬、隨從人員。 二、駐我國之外國機構、國際機構執行公務者及其眷屬、隨從人員。 三、其他經外交部專案發禮遇簽證者。
  2. 2.前項人員,得由外交部列冊知會移民署。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7條規定,外交人員、國際機構執行公務者及禮遇簽證者及其眷屬隨從免申請外僑居留證,改由外交部列冊知會移民署管理。

Q · 外交人員住在台灣為什麼不用辦居留證?

免辦。外交與國際機構人員依本條免申請居留證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7條,駐我國外交人員、駐我國外國機構或國際機構執行公務者及其眷屬隨從,以及經外交部專案核發禮遇簽證者,得在我國居留且免申請外僑居留證。這是國際外交慣例與外交豁免在國內法的體現,第二項並規定這些人員得由外交部列冊知會移民署,免辦不等於脫管。

白話解讀

在台灣,幾乎每個長住的外國人都得乖乖辦外僑居留證,但有一群人例外,他們住在這裡卻不在移民署的居留名冊上。第27條把這扇免辦的後門開給三種人:駐我國的外交人員及其眷屬、隨從;駐我國外國機構或國際機構執行公務者及其眷屬、隨從;以及其他經外交部專案核發禮遇簽證的人。這不是優待福利,而是國際外交慣例(外交豁免)在國內法的落地:外交人員的居留管理交由外交體系以列冊知會的方式處理,而非走一般移民署的居留證程序。對你來說,認得這條的實益在於:判斷某個外國人「該不該有居留證」時,先確認他是不是這三類人,否則你可能拿錯誤的標準去質疑一個本來就合法免辦的人。

法律定性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7條為外國人居留管理的例外規定,將駐我國外交人員、駐我國外國機構與國際機構執行公務者,以及經外交部專案核發禮遇簽證者及其眷屬、隨從,排除於一般外僑居留證程序之外,改由外交部以列冊知會移民署的方式處理,使外交禮遇與國家移民管理的最低需求並存。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外國使館人員住在台灣,為什麼不用辦居留證?

因為第27條第一款明定,駐我國之外交人員及其眷屬、隨從人員免申請外僑居留證。這是國際外交慣例與外交豁免在國內法的體現,他們的居留改由外交部以列冊知會移民署的方式管理。內行人提示:免辦不等於脫管,第二項保留了外交部列冊知會的機制,政府仍掌握這些人員的名冊。

Q2持外交部禮遇簽證的人也免辦居留證嗎?

是的。第27條第一項第三款把「其他經外交部專案核發禮遇簽證者」納入免辦範圍,不限於正式外交官或國際機構人員。免辦的關鍵在於外交部的專案核發決定,而非當事人的職稱。內行人提示:判斷一個外國人該不該有居留證,先看他是不是本條三類人,別用一般外國人的標準去套用到享有禮遇身份的人身上。

Q3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7條是什麼?

規定三類外國人得在我國居留且免申請外僑居留證,是一般居留制度的外交例外,幾乎所有涉外身份認定都會回到這條判斷。

Q4哪三類人免申請外僑居留證?

駐我國外交人員、駐我國外國機構及國際機構執行公務者(含眷屬隨從),以及經外交部專案核發禮遇簽證者。

Q5什麼是列冊知會?

免辦居留證者由外交部造冊通知移民署,使國家透過外交管道掌握其名冊,免辦程序不等於脫離管理。

Q6什麼是禮遇簽證?

外交部專案核發予特定外賓的簽證,持有者不限職稱即納入第27條免辦居留證範圍。

Q7怎麼判斷某外國人是否免辦居留證?

先確認是否屬本條三類人及其眷屬隨從,屬免辦對象者循外交部列冊知會處理,不要求其辦居留證。

Q8承辦涉外事務遇到身份疑義怎麼辦?

向外交部相關單位查證列冊知會狀況,釐清是否屬免辦對象,並保留查證紀錄以備行政程序之需。

Q9被質疑為何沒居留證該怎麼說明?

出示外交部核發的相關證件或禮遇簽證,必要時請所屬機構或外交部協助確認列冊知會狀態。

Q10眷屬與隨從怎麼確認一併適用?

第一、二款的外交與機構公務人員,其眷屬及隨從一併適用免辦,必要時透過外交管道確認列冊範圍。

Q11第27條免辦 vs 第26條應辦居留差在哪?

第26條一般外國人須於事實發生翌日起30日內申請居留並領證;第27條三類人免辦,改由外交部列冊知會。

Q12免辦居留證 vs 完全不受管理差在哪?

免辦的是居留證程序,第二項仍要求外交部列冊知會移民署,國家透過外交體系掌握名冊。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出入国管理及び難民認定法「外交」在留資格(別表第一の三)— 在留カード交付対象外(外交・公用)
韓國출입국관리법 제31조(A-1 외교·A-2 공무 체류자격은 외국인등록 면제)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外交、领事人员由外交部主管,免普通居留证件)
德國Aufenthaltsgesetz (AufenthG) § 1 Abs. 2(Diplomaten und Konsularpersonal vom Anwendungsbereich ausgenommen)
法國CESEDA — titre de séjour spécial délivré par le protocole du ministère des Affaires étrangères(personnel diplomatique exempté du titre de séjour ordinaire)
美國8 U.S.C. § 1101(a)(15)(A)(A-1/A-2 visa)+ Vienna Convention on Diplomatic Relations(registered with DoS Office of Foreign Missions, exempt from ordinary alien registration)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3

(0880514 制定)

外國人在我國停留、居留期間,不得從事與申請停留、居留目的不符之活動或工作。

立法理由明定外國人,不得從事與申請停留、居留目的不符之活動或工作。

(0961130 全文修正)

下列外國人得在我國居留,免申請外僑居留證:   一、駐我國之外交人員及其眷屬、隨從人員。   二、駐我國之外國機構、國際機構執行公務者及其眷屬、隨從人員。   三、其他經外交部專案核發禮遇簽證者。   前項人員,得由外交部列冊知會入出國及移民署。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五條移列。   二、基於本條所列各款之外國人,法律即賦予其居留許可,無須申請,爰修正原條文第一項序文。   三、入出國及移民業務由入出國及移民署辦理,爰配合修正本條第二項外交部對於免申請外僑居留證之外國人應知會該機關。

(1101221 修正)

下列外國人得在我國居留,免申請外僑居留證:   一、駐我國之外交人員及其眷屬、隨從人員。   二、駐我國之外國機構、國際機構執行公務者及其眷屬、隨從人員。   三、其他經外交部專案核發禮遇簽證者。   前項人員,得由外交部列冊知會移民署。

立法理由為因應內政部移民署已於一百零四年更名,爰修改入出國及移民法中相關條文。

  • 名詞
(0880514 制定)

明定外國人,不得從事與申請停留、居留目的不符之活動或工作。

(0961130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五條移列。   二、基於本條所列各款之外國人,法律即賦予其居留許可,無須申請,爰修正原條文第一項序文。   三、入出國及移民業務由入出國及移民署辦理,爰配合修正本條第二項外交部對於免申請外僑居留證之外國人應知會該機關。

(1101221 修正)

為因應內政部移民署已於一百零四年更名,爰修改入出國及移民法中相關條文。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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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27 條規定:「下列外國人得在我國居留,免申請外僑居留證: 一、駐我國之外交人員及其眷屬、隨從人員。 二、駐我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2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