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7條規定,外交人員、國際機構執行公務者及禮遇簽證者及其眷屬隨從免申請外僑居留證,改由外交部列冊知會移民署管理。
Q · 外交人員住在台灣為什麼不用辦居留證?
免辦。外交與國際機構人員依本條免申請居留證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7條,駐我國外交人員、駐我國外國機構或國際機構執行公務者及其眷屬隨從,以及經外交部專案核發禮遇簽證者,得在我國居留且免申請外僑居留證。這是國際外交慣例與外交豁免在國內法的體現,第二項並規定這些人員得由外交部列冊知會移民署,免辦不等於脫管。
在台灣,幾乎每個長住的外國人都得乖乖辦外僑居留證,但有一群人例外,他們住在這裡卻不在移民署的居留名冊上。第27條把這扇免辦的後門開給三種人:駐我國的外交人員及其眷屬、隨從;駐我國外國機構或國際機構執行公務者及其眷屬、隨從;以及其他經外交部專案核發禮遇簽證的人。這不是優待福利,而是國際外交慣例(外交豁免)在國內法的落地:外交人員的居留管理交由外交體系以列冊知會的方式處理,而非走一般移民署的居留證程序。對你來說,認得這條的實益在於:判斷某個外國人「該不該有居留證」時,先確認他是不是這三類人,否則你可能拿錯誤的標準去質疑一個本來就合法免辦的人。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7條為外國人居留管理的例外規定,將駐我國外交人員、駐我國外國機構與國際機構執行公務者,以及經外交部專案核發禮遇簽證者及其眷屬、隨從,排除於一般外僑居留證程序之外,改由外交部以列冊知會移民署的方式處理,使外交禮遇與國家移民管理的最低需求並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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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第27條第一款明定,駐我國之外交人員及其眷屬、隨從人員免申請外僑居留證。這是國際外交慣例與外交豁免在國內法的體現,他們的居留改由外交部以列冊知會移民署的方式管理。內行人提示:免辦不等於脫管,第二項保留了外交部列冊知會的機制,政府仍掌握這些人員的名冊。
是的。第27條第一項第三款把「其他經外交部專案核發禮遇簽證者」納入免辦範圍,不限於正式外交官或國際機構人員。免辦的關鍵在於外交部的專案核發決定,而非當事人的職稱。內行人提示:判斷一個外國人該不該有居留證,先看他是不是本條三類人,別用一般外國人的標準去套用到享有禮遇身份的人身上。
規定三類外國人得在我國居留且免申請外僑居留證,是一般居留制度的外交例外,幾乎所有涉外身份認定都會回到這條判斷。
駐我國外交人員、駐我國外國機構及國際機構執行公務者(含眷屬隨從),以及經外交部專案核發禮遇簽證者。
免辦居留證者由外交部造冊通知移民署,使國家透過外交管道掌握其名冊,免辦程序不等於脫離管理。
外交部專案核發予特定外賓的簽證,持有者不限職稱即納入第27條免辦居留證範圍。
先確認是否屬本條三類人及其眷屬隨從,屬免辦對象者循外交部列冊知會處理,不要求其辦居留證。
向外交部相關單位查證列冊知會狀況,釐清是否屬免辦對象,並保留查證紀錄以備行政程序之需。
出示外交部核發的相關證件或禮遇簽證,必要時請所屬機構或外交部協助確認列冊知會狀態。
第一、二款的外交與機構公務人員,其眷屬及隨從一併適用免辦,必要時透過外交管道確認列冊範圍。
第26條一般外國人須於事實發生翌日起30日內申請居留並領證;第27條三類人免辦,改由外交部列冊知會。
免辦的是居留證程序,第二項仍要求外交部列冊知會移民署,國家透過外交體系掌握名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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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在我國停留、居留期間,不得從事與申請停留、居留目的不符之活動或工作。
立法理由明定外國人,不得從事與申請停留、居留目的不符之活動或工作。
下列外國人得在我國居留,免申請外僑居留證: 一、駐我國之外交人員及其眷屬、隨從人員。 二、駐我國之外國機構、國際機構執行公務者及其眷屬、隨從人員。 三、其他經外交部專案核發禮遇簽證者。 前項人員,得由外交部列冊知會入出國及移民署。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五條移列。 二、基於本條所列各款之外國人,法律即賦予其居留許可,無須申請,爰修正原條文第一項序文。 三、入出國及移民業務由入出國及移民署辦理,爰配合修正本條第二項外交部對於免申請外僑居留證之外國人應知會該機關。
下列外國人得在我國居留,免申請外僑居留證: 一、駐我國之外交人員及其眷屬、隨從人員。 二、駐我國之外國機構、國際機構執行公務者及其眷屬、隨從人員。 三、其他經外交部專案核發禮遇簽證者。 前項人員,得由外交部列冊知會移民署。
立法理由為因應內政部移民署已於一百零四年更名,爰修改入出國及移民法中相關條文。
明定外國人,不得從事與申請停留、居留目的不符之活動或工作。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五條移列。 二、基於本條所列各款之外國人,法律即賦予其居留許可,無須申請,爰修正原條文第一項序文。 三、入出國及移民業務由入出國及移民署辦理,爰配合修正本條第二項外交部對於免申請外僑居留證之外國人應知會該機關。
為因應內政部移民署已於一百零四年更名,爰修改入出國及移民法中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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