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27 條
- 1.下列外國人得在我國居留,免申請外僑居留證: 一、駐我國之外交人員及其眷屬、隨從人員。 二、駐我國之外國機構、國際機構執行公務者及其眷屬、隨從人員。 三、其他經外交部專案核發禮遇簽證者。
- 2.前項人員,得由外交部列冊知會移民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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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7條規定,外交人員、國際機構執行公務者及禮遇簽證者及其眷屬隨從免申請外僑居留證,改由外交部列冊知會移民署管理。
Q · 外交人員住在台灣為什麼不用辦居留證?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7條,駐我國外交人員、駐我國外國機構或國際機構執行公務者及其眷屬隨從,以及經外交部專案核發禮遇簽證者,得在我國居留且免申請外僑居留證。這是國際外交慣例與外交豁免在國內法的體現,第二項並規定這些人員得由外交部列冊知會移民署,免辦不等於脫管。
白話解讀
在台灣,幾乎每個長住的外國人都得乖乖辦外僑居留證,但有一群人例外,他們住在這裡卻不在移民署的居留名冊上。第27條把這扇免辦的後門開給三種人:駐我國的外交人員及其眷屬、隨從;駐我國外國機構或國際機構執行公務者及其眷屬、隨從;以及其他經外交部專案核發禮遇簽證的人。這不是優待福利,而是國際外交慣例(外交豁免)在國內法的落地:外交人員的居留管理交由外交體系以列冊知會的方式處理,而非走一般移民署的居留證程序。對你來說,認得這條的實益在於:判斷某個外國人「該不該有居留證」時,先確認他是不是這三類人,否則你可能拿錯誤的標準去質疑一個本來就合法免辦的人。
法律定性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7條為外國人居留管理的例外規定,將駐我國外交人員、駐我國外國機構與國際機構執行公務者,以及經外交部專案核發禮遇簽證者及其眷屬、隨從,排除於一般外僑居留證程序之外,改由外交部以列冊知會移民署的方式處理,使外交禮遇與國家移民管理的最低需求並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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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外國使館人員住在台灣,為什麼不用辦居留證?▾
因為第27條第一款明定,駐我國之外交人員及其眷屬、隨從人員免申請外僑居留證。這是國際外交慣例與外交豁免在國內法的體現,他們的居留改由外交部以列冊知會移民署的方式管理。內行人提示:免辦不等於脫管,第二項保留了外交部列冊知會的機制,政府仍掌握這些人員的名冊。
Q2持外交部禮遇簽證的人也免辦居留證嗎?▾
是的。第27條第一項第三款把「其他經外交部專案核發禮遇簽證者」納入免辦範圍,不限於正式外交官或國際機構人員。免辦的關鍵在於外交部的專案核發決定,而非當事人的職稱。內行人提示:判斷一個外國人該不該有居留證,先看他是不是本條三類人,別用一般外國人的標準去套用到享有禮遇身份的人身上。
Q3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7條是什麼?▾
規定三類外國人得在我國居留且免申請外僑居留證,是一般居留制度的外交例外,幾乎所有涉外身份認定都會回到這條判斷。
Q4哪三類人免申請外僑居留證?▾
駐我國外交人員、駐我國外國機構及國際機構執行公務者(含眷屬隨從),以及經外交部專案核發禮遇簽證者。
Q5什麼是列冊知會?▾
免辦居留證者由外交部造冊通知移民署,使國家透過外交管道掌握其名冊,免辦程序不等於脫離管理。
Q6什麼是禮遇簽證?▾
外交部專案核發予特定外賓的簽證,持有者不限職稱即納入第27條免辦居留證範圍。
Q7怎麼判斷某外國人是否免辦居留證?▾
先確認是否屬本條三類人及其眷屬隨從,屬免辦對象者循外交部列冊知會處理,不要求其辦居留證。
Q8承辦涉外事務遇到身份疑義怎麼辦?▾
向外交部相關單位查證列冊知會狀況,釐清是否屬免辦對象,並保留查證紀錄以備行政程序之需。
Q9被質疑為何沒居留證該怎麼說明?▾
出示外交部核發的相關證件或禮遇簽證,必要時請所屬機構或外交部協助確認列冊知會狀態。
Q10眷屬與隨從怎麼確認一併適用?▾
第一、二款的外交與機構公務人員,其眷屬及隨從一併適用免辦,必要時透過外交管道確認列冊範圍。
Q11第27條免辦 vs 第26條應辦居留差在哪?▾
第26條一般外國人須於事實發生翌日起30日內申請居留並領證;第27條三類人免辦,改由外交部列冊知會。
Q12免辦居留證 vs 完全不受管理差在哪?▾
免辦的是居留證程序,第二項仍要求外交部列冊知會移民署,國家透過外交體系掌握名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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