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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5 分鐘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26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翌日起算三十日內,向移民署申請居留,經許可者,發外僑居留證: 一、喪失我國國籍,尚未取得外國國籍。 二、喪失原國籍,尚未取得我國國籍。 三、在我國出生之外國人,出生時其父或母持有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 四、基於外交考量,經外交部專案核准在我國改換居留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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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26 條規定,喪失國籍、在台出生外國人等四種情形,應於事實發生翌日起 30 日內向移民署申請居留。

Q · 什麼情況下要在 30 天內主動申請居留?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26 條,四種情形須於事實發生之翌日起算三十日內向移民署申請居留:喪失我國國籍尚未取得外國籍、喪失原國籍尚未取得我國籍、在我國出生且出生時父母持有外僑居留證或永久居留證的外國人、基於外交考量經外交部專案核准改換居留簽證者。條文用「應」字,是法定義務,逾期即落入逾期居留並可能觸發第 24 條不予許可。

白話解讀

有些身份變動會啟動一個三十天的倒數計時,而很多人根本沒聽見鈴聲響起。第26條列出四種情形:你放棄了我國國籍但還沒拿到外國籍、你丟了原本的外國籍但還沒入我國籍、你是在台灣出生的外國人而出生時父母持有居留證或永久居留證、或你基於外交考量經外交部專案核准改換居留簽證。落入這四種任一種,你必須在「事實發生的隔天起算三十日內」主動向移民署申請居留,許可後才拿得到外僑居留證。重點是這條是「應」申請,不是「可以」申請:它是義務,不是選項。錯過三十天,你不只是晚辦,而是讓自己從合法滑進逾期的灰色地帶,後面接的就是第24條那串不予許可的麻煩。

法律定性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26 條為居留申請的法定期限規範,針對國籍變動空窗、在台出生外國人、外交改簽四種身份情形,課予當事人於事實發生之翌日起三十日內主動向移民署申請居留的義務,逾期將影響合法居留身份並連動不予許可後果。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本條試算

試算要素事實發生日(喪失國籍/孩子出生/核准改簽日)
  • 申請居留死線日期,逾此日即屬逾期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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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小孩在台灣出生,需要特別幫他辦什麼嗎?

如果你在孩子出生時持有外僑居留證或永久居留證,依第 26 條第三款,你必須在孩子出生事實發生之翌日起 30 日內,主動為這名在台出生的外國籍孩子向移民署申請居留。出生地在台灣不會讓孩子自動取得合法居留身份,這是父母的主動義務。

Q2我放棄了台灣國籍但還沒拿到外國籍,這段空窗怎麼辦?

第 26 條第一款就是接住這種情形:喪失我國國籍尚未取得外國國籍者,應於事實發生翌日起 30 日內申請居留,取得外僑居留證以維持在台合法身份。放棄任何一國國籍前,先把在台居留的銜接想清楚。

Q330 天從哪一天開始算?

從事實發生之翌日起算,例如喪失國籍的隔天、孩子出生的隔天,不是從你想到或備齊文件才算。

Q4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26 條規定哪四種情形?

喪失我國國籍尚未取得外國籍、喪失原國籍尚未取得我國籍、在台出生父母持居留證的外國人、外交考量經外交部核准改換居留簽證者。

Q5第 26 條的「應申請」是什麼意思?

是法定義務不是選項。條文用『應』而非『得』,當事人沒有自由選擇是否申請的空間,不辦即違法。

Q6什麼叫「事實發生之翌日」?

法定期間的起算基準日,指引發義務的事實(喪失國籍、孩子出生、核准改簽)發生當日的次日。

Q7外僑居留證是什麼?

外國人經移民署許可在我國居留後核發的合法居留身份證件,俗稱 ARC。

Q8第 26 條怎麼申請居留?

確認落入哪一款 → 標記事實發生翌日為起算點 → 圈出 30 日死線 → 備妥對應文件 → 向移民署遞件,文件不齊先遞件取號再補。

Q930 天死線怎麼算?

死線=事實發生日+1 日(翌日起算)+30 日。喪失國籍或孩子出生那天的隔天就是第 1 天。

Q10申請要準備哪些文件?

依情形不同,常見有喪失國籍證明、出生證明及父母居留證、外交部核准函等,細節依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

Q11文件來不及備齊怎麼辦?

先在期限內到移民署遞件取得收件紀錄再補件,『有沒有在期限內提出』往往比『文件當下完不完整』更關鍵。

Q12第 26 條 vs 第 23 條差在哪?

第 23 條是持簽證入國後申請居留的一般要件,第 26 條是四種特殊身份情形課予的 30 日強制申請期限。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type_1_2type_3type_4
適用對象國籍變動空窗者在台出生外國籍子女外交改簽者
起算點喪失國籍事實翌日孩子出生翌日核准改換簽證翌日
義務人當事人本人持居留證之父或母當事人本人
逾期後果逾期居留+第 24 條子女身份懸空+裁罰逾期居留+第 24 條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 日本出入国管理及び難民認定法 第22条の2(在留資格の取得)
🇰🇷 韓國출입국관리법 제23조(체류자격 부여)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30条(外国人居留证件)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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