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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翌日起算三十日內,向移民署申請居留,經許可者,發外僑居留證: 一、喪失我國國籍,尚未取得外國國籍。 二、喪失原國籍,尚未取得我國國籍。 三、在我國出生之外國人,出生時其父或母持有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 四、基於外交考量,經外交部專案核准在我國改換居留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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