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之1將逾期停居留分層處罰:單純逾期罰一萬至五萬,意圖使其從事不法而容留藏匿者罰六萬至三十萬。
Q · 收留逾期居留的外國朋友,我會不會被重罰?
看有沒有「使其從事不法活動」的意圖,罰則差十倍
依第74條之1第三項,必須是「意圖使逾期停居留者從事不法活動」而容留、藏匿或隱避,才會落入六萬至三十萬、得按次處罰的重格;單純基於人道的短期收留與第三項的不法意圖是兩件事。關鍵在你知不知情、對方在你這裡做了什麼,以及有沒有金錢往來或安排工作。
逾期停留在台灣,很多外籍朋友和雇主都把它當成「補繳一點錢就好」的小事。第74條之1把這件事拆成幾個輕重不同的等級,看清楚才不會踩到最重的那一格。最輕的一格:台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或外國人逾期停留、居留,處一萬到五萬元罰鍰。但往上跳一大格的是第三項:如果有人「明知對方逾期,還意圖讓他從事不法活動而收留、藏匿、幫他躲藏」,罰六萬到三十萬,而且可以按次連續罰。最重的第一項則對應違反特定通報、查察義務,二十萬到一百萬。重點在於:單純自己逾期是一回事,但「容留、藏匿逾期者去做不法的事」,法律把你看成在替地下經濟撐傘,罰得完全不同。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之1為移民管制的分層行政罰則,依行為惡性區分多種處罰等級:違反特定通報查察義務者罰二十萬至一百萬、單純逾期停留或居留者罰一萬至五萬、意圖使逾期者從事不法活動而容留藏匿隱避者罰六萬至三十萬並得按次處罰,並設有特殊事由經主管機關核定得減輕或免除的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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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純人道收留,跟第74條之1第三項的「意圖使其從事不法活動而容留、藏匿、隱避」是兩回事,後者才是六萬到三十萬還能按次罰的重格,前提是那個不法意圖。實務上真正讓人從幫忙掉進藏匿的,是對方在你這裡做了什麼、你知不知情,留住純粹好意的證據(沒有金錢往來、沒有安排工作),是最重要的防線。
要看雇主的角色。員工本人逾期居留落在第二項一萬到五萬;但雇主若明知逾期還容留、藏匿並讓他從事不法活動,就可能落入第三項的重格。用工前查驗居留效期並留存紀錄,是切開單純缺工和明知逾期仍容留的關鍵,這個紀錄事後補不回來。另若有特殊事由,第四項留有減免空間。
依第74條之1第二項,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或外國人逾期停留、居留,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若另涉意圖使其從事不法活動而被容留藏匿,則由收留者依第三項負六萬至三十萬罰鍰責任。
指提供處所收留、隱藏或協助逾期者躲避查緝,且須有使其從事不法活動之意圖,才落入六萬至三十萬重格。
違法狀態持續者,主管機關可就持續期間分次裁處罰鍰,第一項與第三項均有此規定。
應處罰鍰之行為有特殊事由經主管機關核定者,得減輕或免除處罰,認定及減免標準由主管機關另定。
不要繼續躲,主動向移民署陳報並說明逾期原因,蒐集特殊事由證明,盡速辦理出國或合法化身分以中止按次處罰。
第二項為一萬至五萬區間,由移民署依行為情節在法定額度內裁量;持續逾期可能按相關規定累加風險。
依第四項主動提出疾病、天災、受害等特殊事由並檢附文件,由主管機關核定是否減輕或免除。
用工或收留前查驗居留效期並留存查證紀錄,證明沒有金錢往來與安排不法工作,切開明知容留的認定。
第二項罰逾期本人一萬至五萬;第三項罰收留者六萬至三十萬且得按次罰,差別在有無使其從事不法的意圖。
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優先適用就服法第44條的特別處罰;本條第三項聚焦意圖使其從事不法活動的容留藏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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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七條之一第三款或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或外國人,逾期停留或居留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意圖使逾期停留或居留之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或外國人從事不法活動而容留、藏匿或隱避之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依前三項規定應處罰鍰之行為,有特殊事由經主管機關核定者,得減輕或免除處罰。 前項特殊事由之認定及減免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違反第七條之一第三款或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或外國人,逾期停留或居留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意圖使逾期停留或居留之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或外國人從事不法活動而容留、藏匿或隱避之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依前三項規定應處罰鍰之行為,有特殊事由經主管機關核定者,得減輕或免除處罰。 前項特殊事由之認定及減免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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