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1條規定,外國人經司法機關或財稅機關依法律通知限制出國時,移民署應禁止其出國,並於查驗時當場書面告知理由。
Q · 外國人簽證還有效,為什麼會被禁止出國?
會,且移民署沒有裁量空間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1條第一項,外國人只要經司法機關通知限制出國(如刑事被告、民事假扣押聲請),或經財稅機關依法律通知限制出國(如欠稅達門檻),移民署「應」禁止其出國。簽證管的是入境停留,禁止出國管的是離境,是兩套獨立閘門,有效簽證不代表能離境。第三項並準用於陸港澳居民。
你以為只要簽證有效、護照在手,外國人隨時都能搭機離開台灣?機場海關前其實有兩種人會被當場攔下:一種是被司法機關通知限制出國的(刑事被告、欠錢的民事被告都可能),一種是被財稅或其他權責機關依法律通知的(欠稅大戶最常見)。第21條用的是「應」禁止,不是「得」禁止,意思是只要符合條件,移民署沒有放行的裁量空間。而且禁令會在你查驗(過海關)的當下,用書面當場交給你,告訴你為什麼走不了。最容易被忽略的是第三項:這套規則對大陸、香港、澳門居民一樣適用(準用)。很多人是到了登機口才發現自己上了名單,那一刻已經太遲,行李退運、機票作廢,全都得自己吞。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1條為外國人出境管制的核心程序規範,規定外國人在經司法機關通知限制出國、或經財稅機關及各權責機關依法律通知限制出國兩種情形下,移民署應強制禁止其出國,並於查驗時當場以書面交付當事人並告知理由,相關規定準用於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及澳門居民。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會。第21條第一項第二款明定,經財稅機關依法律通知限制出國者,移民署應禁止其出國,這是強制規定。欠稅限制出境的金額門檻另依稅捐稽徵法等規定。出國前若知道自己有欠稅,先主動到稅捐機關確認並結清或提供擔保,比在登機口被攔下再處理省事太多。
管。第21條第三項明文規定,前兩項禁止出國的規定,對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準用。很多人誤以為自己不是外國人就不受限制,這個盲區在家事與債務案件裡最常踩雷。
可以。這紙書面就是行政處分,不服可於30日內提訴願;但更務實的做法是先解決源頭:欠稅就去繳、有擔保就提供、司法案件就走案件程序,消滅禁止的原因往往比打訴願快。
會。經財稅機關依法律通知限制出國者,移民署應禁止其出國,金額門檻另依稅捐稽徵法等規定。
規範外國人在經司法機關或財稅機關依法律通知限制出國兩種情形下,移民署應強制禁止其出國的條文。
指符合法定條件時移民署沒有放行的裁量空間,必須禁止,不同於『得』禁止的彈性。
禁止出國管的是離境(第21條),禁止入國管的是入境(第18條),是兩端不同的管制。
先看書面通知是司法還是財稅機關發出,找對來源機關處理,欠稅就繳清或提擔保,司法案件走案件程序。
消滅禁止原因為主:欠稅繳清或提供擔保後請原機關撤銷;司法案件提供保證金或結案後解除。
於收受書面通知30日內提訴願,再循行政訴訟;漏未記載救濟教示者訴願期間放寬為1年。
主動向稅務或司法機關查詢自己是否在管制名單上,事前查證遠比在機場當場崩盤有效。
第21條對外國人、來源是司法或財稅通知;第6條對國民、依判刑通緝等法定事由。
| 比較面向 | judicial_notice | tax_notice | nationals_art6 |
|---|---|---|---|
| 適用對象 | 外國人(含陸港澳準用) | 外國人(含陸港澳準用) | 我國國民 |
| 通知機關 | 司法機關 | 財稅機關或各權責機關 | 依第6條法定事由 |
| 常見原因 | 刑事被告、民事限制出境 | 欠稅達一定金額 | 判刑確定未執行、通緝等 |
| 裁量空間 | 無(應禁止) | 無(應禁止) | 無(應禁止) |
| 解除途徑 | 走司法案件程序 | 繳清或提供擔保 | 事由消滅或救濟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外國人持停留、居留簽證之有效護照或旅行證件,經主管機關查驗許可入國後,取得停留、居留資格。 主管機關得衡酌國家利益,依國家、地區擬訂前項每年申請在我國居留之配額,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但因投資、受聘僱工作或就學而居留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應禁止其出國: 一、經司法機關通知限制出國。 二、經財稅機關通知限制出國。 外國人因其他案件在依法查證中,經有關機關請求限制出國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禁止其出國。 禁止出國者,入出國及移民署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當事人。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條移列。 二、為求體例一致,將原條文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並將各款句末之「者」字刪除。 三、因第一項已修正禁止出國處分之執行機關為入出國及移民署,爰將第三項「主管機關」配合修正。
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應禁止其出國: 一、經司法機關通知限制出國。 二、經財稅機關通知限制出國。 外國人因其他案件在依法查證中,經有關機關請求限制出國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禁止其出國。 禁止出國者,入出國及移民署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當事人。 前三項禁止出國之規定,於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準用之。
立法理由一、鑑於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亦有與外國人相同在我國發生應禁止出國情形,為確立限制出國必要時之法源依據,爰增訂第四項禁止該等人員出國準用外國人禁止出國之規定。 二、第一項至第三項未修正。
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移民署應禁止其出國: 一、經司法機關通知限制出國。 二、經財稅機關通知限制出國。 外國人因其他案件在依法查證中,經有關機關請求限制出國者,移民署得禁止其出國。 禁止出國者,移民署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當事人。 前三項禁止出國之規定,於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準用之。
立法理由為因應內政部移民署已於一百零四年更名,爰修改入出國及移民法中相關條文。
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移民署應禁止其出國: 一、經司法機關通知限制出國。 二、經財稅機關或各權責機關依法律通知限制出國。 依前項規定禁止出國者,移民署於查驗時,當場以書面交付當事人,並告知其禁止出國之理由。 前二項禁止出國之規定,於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準用之。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條移列。 二、為求體例一致,將原條文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並將各款句末之「者」字刪除。 三、因第一項已修正禁止出國處分之執行機關為入出國及移民署,爰將第三項「主管機關」配合修正。
一、鑑於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亦有與外國人相同在我國發生應禁止出國情形,為確立限制出國必要時之法源依據,爰增訂第四項禁止該等人員出國準用外國人禁止出國之規定。 二、第一項至第三項未修正。
為因應內政部移民署已於一百零四年更名,爰修改入出國及移民法中相關條文。
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移民署應禁止其出國: 一、經司法機關通知限制出國。 二、經財稅機關或各權責機關依法律通知限制出國。 依前項規定禁止出國者,移民署於查驗時,當場以書面交付當事人,並告知其禁止出國之理由。 前二項禁止出國之規定,於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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