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20 條
- 1.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所搭載之乘客,因過境必須在我國過夜住宿者,得由機、船長或運輸業者向移民署申請許可。
- 2.前項乘客不得擅離過夜住宿之處所;其過夜住宿之申請程序、應備文件、住宿地點、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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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0條規定,過境須在我國過夜的乘客,由機、船長或運輸業者向移民署申請許可,且乘客不得擅離指定住宿處所。
Q · 轉機在台灣過夜一晚,算入境台灣嗎?可以自己出去逛嗎?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0條,過境必須在我國過夜的乘客,由機、船長或運輸業者向移民署申請許可,且乘客不得擅離指定的過夜住宿處所。也就是說,即使人睡在台灣的旅館,法律上仍屬「未入境」狀態,不能自由外出,申請與看管責任由運輸業者承擔。
白話解讀
飛機臨時停飛、郵輪靠港等接駁、轉機時間拖過一整夜,這些時候滯留在台灣的外國旅客其實踩進了一個特別的法律狀態。他們沒有正式入境台灣(沒取得停留或居留許可),但人確實在境內過夜。第20條處理的就是這個夾縫:過境旅客要在我國過夜,不能自己訂飯店走人,必須由機長、船長或運輸業者向移民署申請許可,而且過夜期間旅客不得擅自離開指定的住宿處所。為什麼管這麼細?因為這些人在法律上「還沒入境」,一旦放任自由活動,等於開了一個沒人查驗就進入國境的後門。所以這條把責任直接壓在運輸業者身上:你載來的人要過夜,你負責申請、你負責看好。
法律定性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0條為過境過夜住宿的管理規範:搭乘運輸工具的乘客因過境必須在我國過夜時,由機、船長或運輸業者向移民署申請許可,乘客不得擅離指定住宿處所,其申請程序、應備文件、住宿地點與管理事項由主管機關另定辦法。其法律本質是處理「人在境內、尚未入境」的第三種過境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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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只是轉機在台灣過一晚,為什麼不能自己出去逛?▾
因為你在法律上還沒入境台灣,只是「過境過夜」。依第20條第二項,過境過夜旅客不得擅離指定住宿處所,這跟一般持簽證入境的旅客自由活動是兩回事。內行人提示:若想在台灣短暫觀光要走的是過境免簽證或入境簽證,而非過境過夜,兩者權利天差地遠,搞錯輕則被攔、重則影響日後入境紀錄。
Q2過境旅客過夜的申請是我自己辦還是航空公司辦?▾
由機、船長或運輸業者向移民署申請,不是旅客自己辦。詳細申請程序、應備文件、住宿地點與管理事項,依第20條第二項授權由主管機關訂定辦法。內行人提示:旅客真正要注意的不是怎麼申請,而是乖乖待在指定處所,一旦擅離造成問題,被追究管理責任的是業者,但你的過境紀錄會留下不良標記,影響未來來台。
Q3轉機過夜算入境台灣嗎?▾
不算,過境過夜在法律上仍屬未入境狀態,旅客須待在指定住宿處所。
Q4什麼是過境過夜住宿?▾
乘客因過境須在我國過夜、但尚未取得正式入境許可的中間狀態,由運輸業者申請許可。
Q5過境過夜和過境免簽證差在哪?▾
過境免簽可短暫入境活動,過境過夜仍受限於指定住宿處所不得外出。
Q6過境旅客的住宿許可由誰申請?▾
由機、船長或運輸業者向移民署申請,不是旅客自辦。
Q7運輸業者怎麼申請過境過夜住宿許可?▾
預見須過夜即向移民署提出,備妥乘客名單、護照與指定住宿地點資料。
Q8過境旅客被安排住宿後要注意什麼?▾
不得擅離指定住宿處所,有爭議透過運輸業者向移民署反映,勿自行外出違規。
Q9業者要怎麼落實看管責任?▾
建立點名與通報機制,乘客脫離即時通報移民署並留存盡責紀錄。
Q10過境過夜的詳細規定去哪裡查?▾
依第20條第2項授權的主管機關辦法,可在全國法規資料庫查該辦法全文。
Q11過境過夜 vs 正式入境差在哪?▾
正式入境可自由活動,過境過夜法律上未入境、限指定住宿處所、由業者看管。
Q12過境旅客擅自離開旅館,誰先被追究?▾
第一個被移民署追究的是負責申請與看管的運輸業者,不是旅客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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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transit_overnight | transit_visa_free | formal_entry |
|---|---|---|---|
| 法律狀態 | 未入境(過境過夜) | 短暫入境(過境免簽) | 已入境(持簽證/免簽入境) |
| 可否自由活動 | 否,限指定住宿處所 | 可在期限內短暫活動 | 可自由活動 |
| 申請人 | 機、船長或運輸業者 | 旅客(符合條件免申請) | 旅客本人 |
| 看管責任 | 運輸業者 | 旅客自負 | 旅客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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