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19 條
- 1.搭乘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之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移民署依機、船長、運輸業者、執行救護任務機關或施救之機、船長之申請,得許可其臨時入國: 一、轉乘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 二、疾病、避難或其他特殊事故。 三、意外迫降、緊急入港、遇難或災變。 四、其他正當理由。
- 2.前項所定臨時入國之申請程序、應備文件、核發證件、停留期間、地區、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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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9條規定,外國人因轉乘、避難、迫降、遇難等情形,移民署得依機長、船長或施救者申請許可臨時入國。
Q · 外國人沒簽證,轉機或海上被救起能上岸嗎?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9條,外國人遇轉乘、疾病避難、意外迫降、緊急入港、遇難或其他正當理由時,可由機長、船長、運輸業者或施救者向移民署申請臨時入國,無須一般入境簽證。臨時入國的停留期間與限定地區依授權辦法核定,僅解決「先合法上岸」,不等於正式入境定居。
白話解讀
你以為要踏上台灣土地,一定得有簽證、過證照查驗這一整套流程?有一種情況,法律替你開了一道側門。第十九條處理的是『臨時入國』:搭飛機、船舶來的外國人,遇到轉機換乘、生病避難、班機意外迫降、緊急入港、海上遇難,或其他正當理由時,移民署可以依機長、船長、運輸業者或施救者的申請,許可你臨時入國。注意申請人不是你本人,而是運送你或救你的那一方。這道側門的存在,是為了讓緊急與過境的需求不被僵硬的入境程序卡死。船在海上救起一個遇難者,總不能因為他沒簽證就把人丟回海裡,這條就是讓人道與現實先於形式的法律出口。
法律定性
臨時入國指搭乘運輸工具之外國人,在轉乘過境、疾病避難、意外迫降、緊急入港、遇難災變或其他正當理由情形下,由機長、船長、運輸業者或施救者向移民署申請,經許可後不經一般入境程序而在限定期間、地區內合法停留的制度,是入境管制對緊急與人道需求所留的例外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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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只是轉機,要辦台灣簽證嗎?▾
通常不用。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9條第1項第1款「轉乘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允許運輸業者替你申請臨時入國,你在管制區內過境候機即可,不需正式入境簽證。內行人提示:臨時入國有核定的停留期間與限定活動地區,若想離開管制區進入市區,屬過境停留或落地簽範疇,別把過境和入境搞混。
Q2海上救起來的外國人沒證件,怎麼讓他上岸?▾
依第19條第1項第3款(遇難)相關情形,施救的機長、船長可向移民署申請許可遇難者臨時入國,申請人是施救者而非獲救者本人。內行人提示:臨時入國只是讓人先合法上岸接受安置,後續身分查核、醫療、遣返或轉送仍須依規定辦理,這道門解決的是先上岸,不是就此入境定居。
Q3臨時入國是我自己申請的嗎?▾
不是。第19條的申請人是機長、船長、運輸業者或施救者,不是入國者本人。內行人提示:法律把申請責任放在運送或救援你的一方,因為在那個情境裡,他們才是掌握狀況、能對接移民署的人。
Q4臨時入國是什麼?▾
外國人在轉乘、避難、遇難等情形下,由運送或施救方申請、經移民署許可的例外入境制度,不需一般入境簽證。
Q5臨時入國有哪些適用情形?▾
第19條列四款:轉乘運輸工具、疾病避難或特殊事故、意外迫降緊急入港遇難災變、其他正當理由。
Q6什麼叫執行救護任務機關?▾
依法執行海空救難任務的機關(如海巡、空中勤務),可就其救起的遇難外國人申請臨時入國。
Q7臨時入國的法律依據在哪裡?▾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9條本文與四款,及第2項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的臨時入國許可辦法。
Q8臨時入國怎麼申請?▾
確認適用款項 → 備齊辦法所定文件 → 由機長船長運輸業者或施救者向移民署申請 → 取得證件依限定期間地區停留。
Q9轉機旅客要自己辦什麼手續?▾
通常不用,運輸業者代為申請臨時入國,旅客於管制區內過境候機等待轉乘即可。
Q10海上救起的外國人後續怎麼處理?▾
施救者越早申請臨時入國,醫療、安置、遣返或轉送等後續程序就越早啟動。
Q11臨時入國要準備哪些文件?▾
依外國人臨時入國許可辦法所定應備文件,如旅客名單、事由證明、運具與航次資料等。
Q12臨時入國 vs 過境住宿(第20條)差在哪?▾
第19條處理緊急過境的上岸許可,第20條處理過境須過夜住宿的安排,申請情境與停留方式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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