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8條列舉十六款移民署得禁止外國人入國的事由,涵蓋護照失效、虛偽陳述、違禁物與逾期非法工作紀錄。
Q · 外國人會因為哪些原因被禁止入國?
十六款情形任一即可,不只看犯罪紀錄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8條第一項,外國人有十六款情形之一,移民署即得禁止其入國,範圍從形式要件(未帶護照、護照失效、應簽證而未簽證)到實質事由(犯罪紀錄、攜帶違禁物、申請來台目的虛偽陳述、曾逾期停留或非法工作、無力維持生活),並包含彈性條款(危害公共秩序之虞、妨害善良風俗)。其中第十二款的禁止入國期間,自出國翌日起算至少一年、最長七年。
飛了十幾個小時落地,卻在證照查驗台被擋下、原機遣返,這種惡夢不是只有犯罪才會觸發。第十八條列了十六款移民署「得禁止入國」的事由,範圍比你想的寬:護照失效、簽證問題、申請時對來台目的講假話或隱瞞重要事實、攜帶違禁物、有犯罪紀錄、被認定在境內無力維持生活、甚至『有妨害善良風俗之行為』『有危害公共秩序之虞』這種彈性條款。其中第十二款(曾經逾期停留居留或非法工作)最該記住:它的禁止入國期間自出國翌日起算至少一年、最長七年。也就是說,你上一次在台灣打黑工或逾期,代價會像影子一樣跟著你好幾年。看懂這張清單,你才知道哪些行為會在未來某次入境時突然反噬。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8條為國境管理的禁止入國規範,列舉十六款移民署得禁止外國人入國的事由,涵蓋護照失效、簽證瑕疵等形式要件,以及犯罪紀錄、攜帶違禁物、虛偽陳述來台目的、曾逾期停留或非法工作等實質事由,並設有互惠原則反制條款與對陸港澳居民的準用規定,構成台灣國境線上的入境篩選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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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時間。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8條第一項第十二款規定,曾逾期停留、居留或非法工作者的禁止入國期間,自出國翌日起算至少一年、最長七年,期間屆滿後才有機會再入境。內行人提示:先確認上次出國的確切日期與被認定的禁止期間長度,再決定要不要買機票。
風險很高。第五款明定申請來我國目的作虛偽陳述或隱瞞重要事實可被禁止入國,入境查驗若被識破,當場可能被原機遣返。內行人提示:虛偽陳述的傷害不只這一次,會影響日後申請的可信度,老實填寫是成本最低的自保。
第13至16款確實是彈性條款,給行政機關較大裁量空間,實務上有不同見解。但裁量仍須有事實基礎,不能憑空認定。內行人提示:若被以這類彈性條款禁止入國,務必要求對方說明具體事實依據,純屬空泛認定的處分,正是行政救濟時最有機會被撤銷的類型。
第18條列十六款,從護照失效、應簽證未簽證等形式要件,到犯罪紀錄、違禁物、虛偽陳述、逾期非法工作等實質事由。
規範外國人在國境查驗階段,有十六款情形之一時移民署得禁止其入國的條文,是台灣國境管理的核心篩網。
自出國翌日起算,至少一年、最長七年,適用於曾逾期停留、居留或非法工作者。
外國以本款以外理由拒台灣國民入境時,移民署報請會商外交部後,得以同一理由禁止該國國民入國。
先請查驗人員告知依第18條哪一款、具體事由,確認是否屬可補正的護照、簽證瑕疵。
依訴願法、行政訴訟法於法定期間內提起訴願、行政訴訟,彈性條款認定欠缺事實基礎者最易被撤銷。
核對上次出國的翌日為起算日,對照被認定的期間長度(一至七年),出發前先確認是否屆滿。
申請簽證時據實填寫來台目的,避免觸發第五款虛偽陳述,源頭誠實成本遠低於落地被拒。
禁止入國發生在查驗台、人還沒進國境;強制驅逐(第36條)是已入境後因違法停居留令其離境。
| 項目 | 對象 | 發生階段 | 效果 | 期間 |
|---|---|---|---|---|
| 禁止入國(第18條) | 外國人 | 國境查驗、尚未入境 | 原機遣返、得禁止入國 | 第12款 1-7 年,其餘依事由 |
| 禁止出國(第21條) | 外國人 | 已在境內、欲離境時 | 應禁止其出國 | 依司法或稅務通知 |
| 強制驅逐出國(第36條) | 外國人 | 已入境、違法停居留 | 強制離境、得收容 | 依個案 |
| 不予許可入國(第7條) |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 | 入國申請、查驗 | 不予許可或禁止入國 | 依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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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乘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之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機、船長、運輸業者、執行救護任務機關或施救之機、船長之申請,得許可其臨時入國: 一、轉乘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 二、疾病、避難或其他特殊事故。 三、意外迫降、緊急入港、遇難或災變。 四、其他正當理由。 主管機關依前項之許可,得發給臨時停留許可證,並得限定其停留期間及地區或附加條件;其臨時入國許可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為因應緊急事故、救難需要,爰規定臨時入國之原因。惟為約束臨時入國者入國後之活動、防止脫逃或滯留不歸,得限制其活動、地區、期間或附加條件。並授權主管機關另訂臨時入國許可辦法,詳予規範。
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禁止其入國: 一、未帶護照或拒不繳驗。 二、持用不法取得、偽造、變造之護照或簽證。 三、冒用護照或持用冒領之護照。 四、護照失效、應經簽證而未簽證或簽證失效。 五、申請來我國之目的作虛偽之陳述或隱瞞重要事實。 六、攜帶違禁物。 七、在我國或外國有犯罪紀錄。 八、患有足以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安寧之傳染病、精神疾病或其他疾病。 九、有事實足認其在我國境內無力維持生活。但依親及已有擔保之情形,不在此限。 十、持停留簽證而無回程或次一目的地之機票、船票,或未辦妥次一目的地之入國簽證。 十一、曾經被拒絕入國、限令出國或驅逐出國。 十二、曾經逾期停留、居留或非法工作。 十三、有危害我國利益、公共安全或公共秩序之虞。 十四、有妨害善良風俗之行為。 十五、有從事恐怖活動之虞。 外國政府以前項各款以外之理由,禁止我國國民進入該國者,入出國及移民署經報請主管機關會商外交部後,得以同一理由,禁止該國國民入國。 第一項第十二款之禁止入國期間,自其出國之翌日起算至少為一年,並不得逾三年。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移民署得禁止其入國: 一、未帶護照或拒不繳驗。 二、持用不法取得、偽造、變造之護照或簽證。 三、冒用護照或持用冒領之護照。 四、護照失效、應經簽證而未簽證或簽證失效。 五、申請來我國之目的作虛偽之陳述或隱瞞重要事實。 六、攜帶違禁物。 七、在我國或外國有犯罪紀錄。 八、患有足以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安寧之傳染病、精神疾病或其他疾病。 九、有事實足認其在我國境內無力維持生活。但依親及已有擔保之情形,不在此限。 十、持停留簽證而無回程或次一目的地之機票、船票,或未辦妥次一目的地之入國簽證。 十一、曾經被拒絕入國、限令出國或驅逐出國。 十二、曾經逾期停留、居留或非法工作。 十三、有危害我國利益、公共安全或公共秩序之虞。 十四、有妨害善良風俗之行為。 十五、有從事恐怖活動之虞。 外國政府以前項各款以外之理由,禁止我國國民進入該國者,移民署經報請主管機關會商外交部後,得以同一理由,禁止該國國民入國。 第一項第十二款之禁止入國期間,自其出國之翌日起算至少為一年,並不得逾三年。
立法理由為因應內政部移民署已於一百零四年更名,爰修改入出國及移民法中相關條文。
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移民署得禁止其入國: 一、未帶護照或拒不繳驗。 二、持用不法取得、偽造、變造之護照或簽證。 三、冒用護照或持用冒用身分申請之護照。 四、護照失效、應經簽證而未簽證或簽證失效。 五、申請來我國之目的作虛偽之陳述或隱瞞重要事實。 六、攜帶違禁物。 七、在我國或外國有犯罪紀錄。 八、患有足以妨害公共衛生之傳染病或其他疾病。 九、有事實足認其在我國境內無力維持生活。但依親及已有擔保之情形,不在此限。 十、持停留簽證而無回程或次一目的地之機票、船票,或未辦妥次一目的地之入國簽證。 十一、曾經被拒絕入國、限令出國或驅逐出國。 十二、曾經逾期停留、居留或非法工作。 十三、有危害我國利益、公共安全或公共秩序之虞。 十四、有妨害善良風俗之行為。 十五、有從事恐怖活動之虞。 十六、有嚴重侵害國際公認人權之行為。 外國政府以前項各款以外之理由,禁止我國國民進入該國者,移民署經報請主管機關會商外交部後,得以同一理由,禁止該國國民入國。 第一項第十二款之禁止入國期間,自其出國之翌日起算至少為一年,並不得逾七年。 第一項第十六款禁止入國之規定,於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準用之。
為因應緊急事故、救難需要,爰規定臨時入國之原因。惟為約束臨時入國者入國後之活動、防止脫逃或滯留不歸,得限制其活動、地區、期間或附加條件。並授權主管機關另訂臨時入國許可辦法,詳予規範。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為因應內政部移民署已於一百零四年更名,爰修改入出國及移民法中相關條文。
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移民署得禁止其入國: 一、未帶護照或拒不繳驗。 二、持用不法取得、偽造、變造之護照或簽證。 三、冒用護照或持用冒用身分申請之護照。 四、護照失效、應經簽證而未簽證或簽證失效。 五、申請來我國之目的作虛偽之陳述或隱瞞重要事實。 六、攜帶違禁物。 七、在我國或外國有犯罪紀錄。 八、患有足以妨害公共衛生之傳染病或其他疾病。 九、有事實足認其在我國境內無力維持生活。但依親及已有擔保之情形,不在此限。 十、持停留簽證而無回程或次一目的地之機票、船票,或未辦妥次一目的地之入國簽證。 十一、曾經被拒絕入國、限令出國或驅逐出國。 十二、曾經逾期停留、居留或非法工作。 十三、有危害我國利益、公共安全或公共秩序之虞。 十四、有妨害善良風俗之行為。 十五、有從事恐怖活動之虞。 十六、有嚴重侵害國際公認人權之行為。 外國政府以前項各款以外之理由,禁止我國國民進入該國者,移民署經報請主管機關會商外交部後,得以同一理由,禁止該國國民入國。 第一項第十二款之禁止入國期間,自其出國之翌日起算至少為一年,並不得逾七年。 第一項第十六款禁止入國之規定,於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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