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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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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十四歲以上之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進入臺灣地區停留或居留,應隨身攜帶護照、臺灣地區居留證、入國許可證件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2. 2.移民署或其他依法令賦予權責之公務員,得於執行公務時,要求出示前項證件。其相關要件與程序,準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二章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17 條規定十四歲以上無戶籍國民應隨身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公務員查驗要件與程序準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二章。

Q · 無戶籍國民被查證件,只能乖乖配合嗎?

不只。查驗程序準用警職法第二章,你有程序權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17 條第二項,移民署或其他公務員要求出示證件的要件與程序,準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二章。這代表對方必須有合理事由、必須表明身分與事由、盤查不得逾越必要時間,你可當場表示異議並要求作成記錄。攜帶義務與盤查程序是兩件分開的事:就算你沒帶證件,對方程序若違法,你仍可就程序本身主張權利。

白話解讀

口袋裡沒帶證件,在台灣多數時候頂多被念兩句。但如果你是十四歲以上的無戶籍國民,這條把「隨身帶證件」變成一項法律義務:護照、台灣地區居留證、入國許可證件或其他身分證明,至少要帶一樣在身上。更重要的是後半段那句話的份量:移民署或其他有權公務員查驗你證件時,要件和程序「準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二章」。這代表你不是任人擺布,你被攔查時擁有警職法給的那一整套防線:對方必須有合理事由、必須告知身分與事由、盤查不能無限延長、你可以當場表示異議並要求開立記錄。很多人被攔下只會緊張地配合,不知道法律同時也給了你一面盾牌。

法律定性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17 條為身分查驗義務與程序規範:課予十四歲以上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隨身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之義務,並將公務員查驗權的要件與程序準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二章,使查核效率與受查驗者之正當程序保障在同一條文內並存。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是無戶籍國民,沒帶證件被攔,會怎樣?

你違反了第十七條的攜帶義務,但對方要求你出示證件仍須遵守準用的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二章程序。實務上多會先核對身分,違反攜帶義務的法律效果依本法相關罰則處理。內行人提示:就算你真的沒帶,對方的盤查程序若不合法,你仍可就盤查程序本身表示異議,這兩件事是分開的。

Q2公務員查我證件,我可以反問他為什麼嗎?

可以。第十七條第二項準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二章,依該章規定,執行人員應表明身分並告知事由,你有權要求對方說明。對盤查不服時,可當場異議並要求作成記錄。內行人提示:問單位、事由、依據三件事不是挑釁,是行使法定權利,這個動作本身往往就能讓不規範的盤查收斂。

Q3無戶籍國民是什麼?

具我國國籍但在臺灣地區未設戶籍者,例如僑居海外國民、來臺依親者,停留居留受入出國及移民法規範。

Q4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17 條規定什麼?

規定十四歲以上無戶籍國民隨身攜帶身分證件的義務,並把公務員查驗的要件與程序準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二章。

Q5什麼是準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二章?

把規範警察查證身分的合理事由、表明身分、比例原則、當場異議與記錄機制,整章移植到移民查驗場域。

Q6無戶籍國民和外國人的攜帶義務差在哪?

無戶籍國民具我國國籍但無戶籍,依第 17 條負攜帶義務;外國人依本法第三章另有護照/居留證件攜帶規定。

Q7無戶籍國民沒帶證件被攔該怎麼辦?

先配合出示能證明身分的資訊,同時請對方表明身分與事由;攜帶義務違反與盤查程序合法性是兩件可分開主張的事。

Q8被盤查時怎麼當場主張權利?

平靜問三件事:單位、事由、法律依據;認為不當時當場表示異議。

Q9怎麼要求公務員作成盤查記錄?

依準用的警職法第 29 條,當場(非事後)要求將異議理由作成記錄並交付一份,作為救濟依據。

Q10對盤查不服後續怎麼救濟?

保留當場取得的記錄,向該機關或上級申訴,必要時提起訴願、行政訴訟。

Q11移民署查驗 vs 警察一般臨檢差在哪?

執行機關不同,但本條第二項準用警職法第二章,使受查驗者享有的程序保障與一般臨檢相同。

Q12攜帶義務 vs 盤查程序合法性是同一件事嗎?

不是。沒帶證件違反攜帶義務,但對方盤查若違法可另行主張,兩者分開判斷。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對象攜帶證件義務查驗程序依據
一般設籍國民無法定隨身攜帶義務一般臨檢適用警職法第二章
十四歲以上無戶籍國民本條法定義務(護照/居留證/入國許可等)本條準用警職法第二章
外國人依本法第三章相關規定攜帶護照或居留證件依本法查驗規定

攜帶證件義務

一般設籍國民
無法定隨身攜帶義務
十四歲以上無戶籍國民
本條法定義務(護照/居留證/入國許可等)
外國人
依本法第三章相關規定攜帶護照或居留證件

查驗程序依據

一般設籍國民
一般臨檢適用警職法第二章
十四歲以上無戶籍國民
本條準用警職法第二章
外國人
依本法查驗規定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出入国管理及び難民認定法 第23条(在留カード等の携帯・提示義務)
韓國출입국관리법 제27조(여권등의 휴대 및 제시 의무)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33条(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查验)
德國Aufenthaltsgesetz (AufenthG) § 48(Ausweisrechtliche Pflichten)
法國Code de l'entrée et du séjour des étrangers et du droit d'asile (CESEDA)(obligation de présentation des titres de séjour)
美國8 U.S.C. § 1304(e)(duty to carry alien registration document)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3

(0880514 制定)

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禁止其入國:   一、未帶護照或拒不繳驗者。   二、持用不法取得、偽造、變造之護照或簽證者。   三、冒用護照或持用冒領之護照者。   四、護照失效、應經簽證而未簽證或簽證失效者。   五、申請來我國之目的作虛偽之陳述或隱瞞重要事實者。   六、攜帶違禁物者。   七、在我國或外國有犯罪紀錄者。   八、患有足以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安寧之傳染病、精神病或其他疾病者。   九、有事實足認其在我國境內無力維持生活者。   十、持停留簽證而無回程或次一目的地之機票、船票,或未辦妥次一目的地之入國簽證者。   十一、曾經被拒絕入國、限令出國或驅逐出國者。   十二、曾經逾期停留、居留或非法工作者。   十三、有危害我國利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者。   外國政府以前項各款以外之理由,禁止我國國民進入該國者,主管機關得以同一理由,禁止該國人民入國,並知會外交部。   第一項第十三款之情形,主管機關應聘請包括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審查委員會審核,經審核許可者,同意其入國。

立法理由一、明定得禁止外國人入國之條件。   二、本條係參酌「外國護照簽證辦法」第十四條及「外國人入出國境及居留停留規則」第四條規定定之。   三、基於維護國家主權在國際間平等地位,仿日、韓立法例制定第二項。   四、第三項規定有危害我國利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者,主管機關應聘請包括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審查委員會審核,經審核許可者,同意其入國。

(0961130 全文修正)

十四歲以上之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進入臺灣地區停留或居留,應隨身攜帶護照、臺灣地區居留證、入國許可證件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入出國及移民署或其他依法令賦予權責之公務員,得於執行公務時,要求出示前項證件。其相關要件與程序,準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二章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明定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有隨身攜帶護照等身分證明文件,及向相關執行公務之公務員出示該等證件之義務。

(1101221 修正)

十四歲以上之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進入臺灣地區停留或居留,應隨身攜帶護照、臺灣地區居留證、入國許可證件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移民署或其他依法令賦予權責之公務員,得於執行公務時,要求出示前項證件。其相關要件與程序,準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二章之規定。

立法理由為因應內政部移民署已於一百零四年更名,爰修改入出國及移民法中相關條文。

(0880514 制定)

一、明定得禁止外國人入國之條件。   二、本條係參酌「外國護照簽證辦法」第十四條及「外國人入出國境及居留停留規則」第四條規定定之。   三、基於維護國家主權在國際間平等地位,仿日、韓立法例制定第二項。   四、第三項規定有危害我國利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者,主管機關應聘請包括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審查委員會審核,經審核許可者,同意其入國。

(0961130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明定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有隨身攜帶護照等身分證明文件,及向相關執行公務之公務員出示該等證件之義務。

(1101221 修正)

為因應內政部移民署已於一百零四年更名,爰修改入出國及移民法中相關條文。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入出國及移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17 條規定:「十四歲以上之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進入臺灣地區停留或居留,應隨身攜帶護照、臺灣地區居留證、入國許可…」(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1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