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17 條
- 1.十四歲以上之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進入臺灣地區停留或居留,應隨身攜帶護照、臺灣地區居留證、入國許可證件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 2.移民署或其他依法令賦予權責之公務員,得於執行公務時,要求出示前項證件。其相關要件與程序,準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二章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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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17 條規定十四歲以上無戶籍國民應隨身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公務員查驗要件與程序準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二章。
Q · 無戶籍國民被查證件,只能乖乖配合嗎?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17 條第二項,移民署或其他公務員要求出示證件的要件與程序,準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二章。這代表對方必須有合理事由、必須表明身分與事由、盤查不得逾越必要時間,你可當場表示異議並要求作成記錄。攜帶義務與盤查程序是兩件分開的事:就算你沒帶證件,對方程序若違法,你仍可就程序本身主張權利。
白話解讀
口袋裡沒帶證件,在台灣多數時候頂多被念兩句。但如果你是十四歲以上的無戶籍國民,這條把「隨身帶證件」變成一項法律義務:護照、台灣地區居留證、入國許可證件或其他身分證明,至少要帶一樣在身上。更重要的是後半段那句話的份量:移民署或其他有權公務員查驗你證件時,要件和程序「準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二章」。這代表你不是任人擺布,你被攔查時擁有警職法給的那一整套防線:對方必須有合理事由、必須告知身分與事由、盤查不能無限延長、你可以當場表示異議並要求開立記錄。很多人被攔下只會緊張地配合,不知道法律同時也給了你一面盾牌。
法律定性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17 條為身分查驗義務與程序規範:課予十四歲以上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隨身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之義務,並將公務員查驗權的要件與程序準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二章,使查核效率與受查驗者之正當程序保障在同一條文內並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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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是無戶籍國民,沒帶證件被攔,會怎樣?▾
你違反了第十七條的攜帶義務,但對方要求你出示證件仍須遵守準用的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二章程序。實務上多會先核對身分,違反攜帶義務的法律效果依本法相關罰則處理。內行人提示:就算你真的沒帶,對方的盤查程序若不合法,你仍可就盤查程序本身表示異議,這兩件事是分開的。
Q2公務員查我證件,我可以反問他為什麼嗎?▾
可以。第十七條第二項準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二章,依該章規定,執行人員應表明身分並告知事由,你有權要求對方說明。對盤查不服時,可當場異議並要求作成記錄。內行人提示:問單位、事由、依據三件事不是挑釁,是行使法定權利,這個動作本身往往就能讓不規範的盤查收斂。
Q3無戶籍國民是什麼?▾
具我國國籍但在臺灣地區未設戶籍者,例如僑居海外國民、來臺依親者,停留居留受入出國及移民法規範。
Q4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17 條規定什麼?▾
規定十四歲以上無戶籍國民隨身攜帶身分證件的義務,並把公務員查驗的要件與程序準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二章。
Q5什麼是準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二章?▾
把規範警察查證身分的合理事由、表明身分、比例原則、當場異議與記錄機制,整章移植到移民查驗場域。
Q6無戶籍國民和外國人的攜帶義務差在哪?▾
無戶籍國民具我國國籍但無戶籍,依第 17 條負攜帶義務;外國人依本法第三章另有護照/居留證件攜帶規定。
Q7無戶籍國民沒帶證件被攔該怎麼辦?▾
先配合出示能證明身分的資訊,同時請對方表明身分與事由;攜帶義務違反與盤查程序合法性是兩件可分開主張的事。
Q8被盤查時怎麼當場主張權利?▾
平靜問三件事:單位、事由、法律依據;認為不當時當場表示異議。
Q9怎麼要求公務員作成盤查記錄?▾
依準用的警職法第 29 條,當場(非事後)要求將異議理由作成記錄並交付一份,作為救濟依據。
Q10對盤查不服後續怎麼救濟?▾
保留當場取得的記錄,向該機關或上級申訴,必要時提起訴願、行政訴訟。
Q11移民署查驗 vs 警察一般臨檢差在哪?▾
執行機關不同,但本條第二項準用警職法第二章,使受查驗者享有的程序保障與一般臨檢相同。
Q12攜帶義務 vs 盤查程序合法性是同一件事嗎?▾
不是。沒帶證件違反攜帶義務,但對方盤查若違法可另行主張,兩者分開判斷。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對象 | 攜帶證件義務 | 查驗程序依據 |
|---|---|---|
| 一般設籍國民 | 無法定隨身攜帶義務 | 一般臨檢適用警職法第二章 |
| 十四歲以上無戶籍國民 | 本條法定義務(護照/居留證/入國許可等) | 本條準用警職法第二章 |
| 外國人 | 依本法第三章相關規定攜帶護照或居留證件 | 依本法查驗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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