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立法理由本法之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事項。
本法之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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