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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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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下列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事項: 一、政策與方案之規劃、訂定及宣導。 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之督導及協調。 三、獎助及輔導之規劃。 四、人員訓練之規劃及推動。 五、國際交流合作。 六、其他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之事項。

立法沿革 1

(1121215 制定)

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下列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事項:   一、政策與方案之規劃、訂定及宣導。   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之督導及協調。   三、獎助及輔導之規劃。   四、人員訓練之規劃及推動。   五、國際交流合作。   六、其他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之事項。

立法理由參酌「營養問題羅馬宣言」之「行動框架」建議第二點,明定中央主管機關之權責事項。

  • 主管機關名詞
(1121215 制定)

參酌「營養問題羅馬宣言」之「行動框架」建議第二點,明定中央主管機關之權責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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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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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第 4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下列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事項: 一、政策與方案之規劃、訂定及宣導。 二、直轄市、縣…」(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第 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