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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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下列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事項: 一、政策與方案之規劃、訂定及宣導。 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之督導及協調。 三、獎助及輔導之規劃。 四、人員訓練之規劃及推動。 五、國際交流合作。 六、其他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之事項。
立法沿革 1 版
(1121215 制定)
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下列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事項: 一、政策與方案之規劃、訂定及宣導。 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之督導及協調。 三、獎助及輔導之規劃。 四、人員訓練之規劃及推動。 五、國際交流合作。 六、其他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之事項。
立法理由參酌「營養問題羅馬宣言」之「行動框架」建議第二點,明定中央主管機關之權責事項。
- 主管機關名詞
(1121215 制定)
參酌「營養問題羅馬宣言」之「行動框架」建議第二點,明定中央主管機關之權責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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