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下列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事項: 一、政策與方案之規劃、訂定及宣導。 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之督導及協調。 三、獎助及輔導之規劃。 四、人員訓練之規劃及推動。 五、國際交流合作。 六、其他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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