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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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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轄內下列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事項: 一、實施方案、計畫之規劃、訂定及執行。 二、獎助與輔導計畫之訂定及執行。 三、人員訓練之訂定及執行。 四、教育宣導、轉介服務與資源網絡聯結之規劃及提供。 五、其他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之事項。

立法沿革 1

(1121215 制定)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轄內下列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事項:   一、實施方案、計畫之規劃、訂定及執行。   二、獎助與輔導計畫之訂定及執行。   三、人員訓練之訂定及執行。   四、教育宣導、轉介服務與資源網絡聯結之規劃及提供。   五、其他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之事項。

立法理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權責事項。

  • 主管機關名詞
(1121215 制定)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權責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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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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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第 5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轄內下列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事項: 一、實施方案、計畫之規劃、訂定及執…」(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第 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