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轄內下列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事項: 一、實施方案、計畫之規劃、訂定及執行。 二、獎助與輔導計畫之訂定及執行。 三、人員訓練之訂定及執行。 四、教育宣導、轉介服務與資源網絡聯結之規劃及提供。 五、其他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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