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營養相關專業單位或人員,於社區協助辦理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之相關工作。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營養相關專業單位或人員,於社區協助辦理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之相關工作。
立法理由為於社區導入營養教育,藉由社區營養推廣中心之成立,充實社區營養之專業人力,鼓勵營養師走入社區,與衛生所、基層醫療及社區組織結盟,並連結社區之健康促進或慢性病預防之各類相關計畫,以助提升社區民眾營養知識,改善社區個人、群體之營養狀態、預防疾病、延緩衰弱、促進實踐健康生活,以建立完善之社區預防及延緩失能照護服務體系,進而達到健康促進之目標,爰為本條規定。
為於社區導入營養教育,藉由社區營養推廣中心之成立,充實社區營養之專業人力,鼓勵營養師走入社區,與衛生所、基層醫療及社區組織結盟,並連結社區之健康促進或慢性病預防之各類相關計畫,以助提升社區民眾營養知識,改善社區個人、群體之營養狀態、預防疾病、延緩衰弱、促進實踐健康生活,以建立完善之社區預防及延緩失能照護服務體系,進而達到健康促進之目標,爰為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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