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應邀集民間團體、專家學者、食品業者及農產業者代表召開營養諮詢會,諮詢營養與健康飲食促進政策、調查、研究及其他有關事項;其中任一性別委員之人數,不得少於總數三分之一。 中央主管機關應採行適當公民參與機制廣詢意見,納入營養諮詢會議討論。
立法理由參酌「營養問題羅馬宣言」之「行動框架」建議第三點,為落實國家營養及健康飲食政策,爰明定諮詢民間團體代表、專家學者及食品業者並採行適當公民參與等之機制,以隨時因應社會需求,並配合性別主流化政策,明定諮詢會組成員之性別比例。
參酌「營養問題羅馬宣言」之「行動框架」建議第三點,為落實國家營養及健康飲食政策,爰明定諮詢民間團體代表、專家學者及食品業者並採行適當公民參與等之機制,以隨時因應社會需求,並配合性別主流化政策,明定諮詢會組成員之性別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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