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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央主管機關應邀集民間團體、專家學者、食品者及農產業者代表召開營養諮詢會,諮詢營養與健康飲食促進政策、調查、研究及其他有關事項;其中任一性別委員之人數,不得少於總數三分之一。
  2. 中央主管機關應採行當公民參與機制廣詢意見,納入營養諮詢會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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