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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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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逐年編列預算,辦理有關營養及健康飲食之促進及衛教宣導工作。

立法沿革 1

(1121215 制定)

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逐年編列預算,辦理有關營養及健康飲食之促進及衛教宣導工作。

立法理由參考口腔健康法第四條,明定除主管機關外,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亦應逐年編列預算支應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及衛教宣導工作。

  • 主管機關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1121215 制定)

參考口腔健康法第四條,明定除主管機關外,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亦應逐年編列預算支應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及衛教宣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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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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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第 8 條規定:「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逐年編列預算,辦理有關營養及健康飲食之促進及衛教宣導工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第 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