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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及發布營養調查、研究及建置食品營養成分資料庫,並得委託有關機關(構)、學校或營養健康相關專團體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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