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及發布營養調查、研究及建置食品營養成分資料庫,並得委託有關機關(構)、學校或營養健康相關專業團體為之。
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及發布營養調查、研究及建置食品營養成分資料庫,並得委託有關機關(構)、學校或營養健康相關專業團體為之。
立法理由一、人民營養調查及食品營養成分資料為監測人民營養狀況之重要基礎資料,得藉以建立每日飲食指南,協助人民選用食品、控制體重、自主管理健康飲食、提升營養知能、執行營養照護及食品營養標示等不可或缺之資訊,且可提供醫學研究、臨床營養照護、營養計算、食品加工所需參考之訊息,亦可為營養師執行膳食設計、飲食諮詢之重要依據,爰為本條規定。 二、營養及飲食調查為全國代表性之人口資料蒐集機制,定期以科學方法進行調查並公布於國民健康署官方網站。
一、人民營養調查及食品營養成分資料為監測人民營養狀況之重要基礎資料,得藉以建立每日飲食指南,協助人民選用食品、控制體重、自主管理健康飲食、提升營養知能、執行營養照護及食品營養標示等不可或缺之資訊,且可提供醫學研究、臨床營養照護、營養計算、食品加工所需參考之訊息,亦可為營養師執行膳食設計、飲食諮詢之重要依據,爰為本條規定。 二、營養及飲食調查為全國代表性之人口資料蒐集機制,定期以科學方法進行調查並公布於國民健康署官方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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