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應分別依性別、年齡、懷孕及生產等,擬訂人民營養及飲食建議攝取基準,經諮詢營養諮詢會後公告之。 前項基準,至少每五年檢討修正一次。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第一項之基準,並考量人民宗教信仰、區域及文化之差異,提出飲食建議。
立法理由一、參考各國有關營養建議攝取基準之頒布方式,中央主管機關應公告人民營養及飲食建議攝取基準,例如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取量、每日飲食指南、人民飲食指標等,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人民營養及飲食建議攝取基準非法規命令,其性質為人民營養及健康飲食攝取之建議,故以基準稱之,並至少每五年檢討修正一次,以利人民在維護自身健康飲食方式上有所遵循,爰為第二項規定。 三、不同宗教、區域、文化之飲食習慣或有不同,中央主管機關應考量人民宗教信仰、區域及文化之差異,提出飲食建議,爰為第三項規定。
一、參考各國有關營養建議攝取基準之頒布方式,中央主管機關應公告人民營養及飲食建議攝取基準,例如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取量、每日飲食指南、人民飲食指標等,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人民營養及飲食建議攝取基準非法規命令,其性質為人民營養及健康飲食攝取之建議,故以基準稱之,並至少每五年檢討修正一次,以利人民在維護自身健康飲食方式上有所遵循,爰為第二項規定。 三、不同宗教、區域、文化之飲食習慣或有不同,中央主管機關應考量人民宗教信仰、區域及文化之差異,提出飲食建議,爰為第三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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