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二 章 確保健康飲食
>
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
第 1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政府機關(構)於訂定社會救助相關計畫及辦理補助時,應將計畫及補助對象之營養問題納入考量,改善營養不良所致之體重過輕、過重、肥胖、慢性病或其他健康問題及提升健康飲食獲取之可近性。
政府機關(構)應鼓勵辦理實物給付之
法人
、團體或民間機構,於募集、運用實物給付物資或辦理其他救助計畫時,將受贈對象之營養問題納入考量。
政府機關(構)得考量偏遠、
原住民
族地區及離島地區之需要,訂定營養改善計畫或飲食供應之補助計畫。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確保健康飲食 §9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健康飲食支持環境 §13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營養及健康飲食教育 §19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罰則 §24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附則 §25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