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九條之營養調查、研究結果,發現人民缺乏特定營養素而有營養不良之虞時,得提出營養強化建議,鼓勵食品業者於食品中添加特定營養成分。 食品業者依前項建議於食品中添加特定營養成分,應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為保障人民之營養健康狀況,參酌「營養問題羅馬宣言」之「行動框架」建議第十四點,於第一項明定發現人民缺乏特定營養素而有營養不良之虞時,中央主管機關得提出營養強化之建議,並鼓勵食品業者於食品中添加缺乏之特定營養成分。 二、第二項明定食品添加建議特定營養成分應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例如依該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所定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之規定,故無過量危害之虞。另其食品添加物包括營養添加劑,併予說明。
一、為保障人民之營養健康狀況,參酌「營養問題羅馬宣言」之「行動框架」建議第十四點,於第一項明定發現人民缺乏特定營養素而有營養不良之虞時,中央主管機關得提出營養強化之建議,並鼓勵食品業者於食品中添加缺乏之特定營養成分。 二、第二項明定食品添加建議特定營養成分應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例如依該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所定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之規定,故無過量危害之虞。另其食品添加物包括營養添加劑,併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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