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政府機關(構)於輔導食品業者開發、產製食品及製備飲食時,應納入營養之考量,生產以在地農產品為主原料之食品及有益於人民之健康飲食。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 第13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