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機關(構)於輔導食品業者開發、產製食品及製備飲食時,應納入營養之考量,生產以在地農產品為主原料之食品及有益於人民之健康飲食。
政府機關(構)於輔導食品業者開發、產製食品及製備飲食時,應納入營養之考量,生產以在地農產品為主原料之食品及有益於人民之健康飲食。
立法理由參酌「營養問題羅馬宣言」之「行動框架」建議第八點,為使營養工作與我國食品產業及在地農業緊密結合,爰參考日本食育基本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及韓國國民健康增進法第三條規定,規範政府機關(構)應輔導相關業者朝有益人民健康與在地農業之方向研發、製造食品。
參酌「營養問題羅馬宣言」之「行動框架」建議第八點,為使營養工作與我國食品產業及在地農業緊密結合,爰參考日本食育基本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及韓國國民健康增進法第三條規定,規範政府機關(構)應輔導相關業者朝有益人民健康與在地農業之方向研發、製造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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