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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政府機關(構)於輔導食品者開發、產製食品及製備飲食時,應納入營養之考量,生產以在地農產品為主原料之食品及有益於人民之健康飲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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