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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中央主管機關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推行並鼓勵營養及健康飲食教育納入下列人員之在職訓練或繼續教育課程: 一、從事相關工作之醫事人員。 二、公共衛生師。 三、長期照顧服務人員。 四、托育人員、早期療育教保人員及早期療育助理教保人員。 五、教保服務人員及課後照顧服務人員。 六、食品者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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