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推行並鼓勵營養及健康飲食教育納入下列人員之在職訓練或繼續教育課程: 一、從事相關工作之醫事人員。 二、公共衛生師。 三、長期照顧服務人員。 四、托育人員、早期療育教保人員及早期療育助理教保人員。 五、教保服務人員及課後照顧服務人員。 六、食品業者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人員。
中央主管機關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推行並鼓勵營養及健康飲食教育納入下列人員之在職訓練或繼續教育課程: 一、從事相關工作之醫事人員。 二、公共衛生師。 三、長期照顧服務人員。 四、托育人員、早期療育教保人員及早期療育助理教保人員。 五、教保服務人員及課後照顧服務人員。 六、食品業者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人員。
立法理由一、參酌「營養問題羅馬宣言」之「行動框架」建議第二十點,並參照日本食育基本法第十一條規定,為普及健康飲食之觀念,爰明定對相關從業人員之營養及健康飲食教育,建立營養及健康飲食教育活動之技能,透過其專業角色之輔助,有助提升社會大眾對營養及健康飲食之理解。該等人員並可扮演營養及健康飲食解說者之角色,於必要時協助相關機關推廣健康飲食之觀念,實施適當社會行銷活動,並進行改變生活型態之宣傳計畫。 二、本條所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分述如下: (一)醫事人員及公共衛生師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 (二)長期照顧服務人員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 (三)托育人員、早期療育教保人員及早期療育助理教保人員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 (四)教保服務人員及課後照顧服務人員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教育部。 (五)食品業者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或農業部。
一、參酌「營養問題羅馬宣言」之「行動框架」建議第二十點,並參照日本食育基本法第十一條規定,為普及健康飲食之觀念,爰明定對相關從業人員之營養及健康飲食教育,建立營養及健康飲食教育活動之技能,透過其專業角色之輔助,有助提升社會大眾對營養及健康飲食之理解。該等人員並可扮演營養及健康飲食解說者之角色,於必要時協助相關機關推廣健康飲食之觀念,實施適當社會行銷活動,並進行改變生活型態之宣傳計畫。 二、本條所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分述如下: (一)醫事人員及公共衛生師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 (二)長期照顧服務人員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 (三)托育人員、早期療育教保人員及早期療育助理教保人員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 (四)教保服務人員及課後照顧服務人員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教育部。 (五)食品業者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或農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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