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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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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機關(構)、行政法人、公立各級學校與幼兒園、軍隊、公營事機構及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辦理之活動或會議、採購禮品或其他物品及製作宣導品,應納入健康飲食之考量。

立法沿革 1

(1121215 制定)

政府機關(構)、行政法人、公立各級學校與幼兒園、軍隊、公營事業機構及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辦理之活動或會議、採購禮品或其他物品及製作宣導品,應納入健康飲食之考量。

立法理由一、為提供公務單位相關人員健康環境,並避免參與會議及活動之人員受供應有礙健康餐飲,同時期望能帶動風氣,進而鼓勵食品與餐飲業者提供較健康之產品,以增進健康,並減少身心危害。爰明定政府機關(構)等相關公部門應以健康為取向辦理活動或會議等。   二、以健康飲食為取向辦理活動或會議、採購禮品等,例如機關於開會、舉辦研討會、訓練活動不提供含糖飲料;公務、社交禮儀或節慶之禮品改用在地蔬果;以蔬果、原味堅果等作為各類活動之獎品或員工之獎勵品。

  • 行政法人名詞
  • 名詞
  • 法人名詞
(1121215 制定)

一、為提供公務單位相關人員健康環境,並避免參與會議及活動之人員受供應有礙健康餐飲,同時期望能帶動風氣,進而鼓勵食品與餐飲業者提供較健康之產品,以增進健康,並減少身心危害。爰明定政府機關(構)等相關公部門應以健康為取向辦理活動或會議等。   二、以健康飲食為取向辦理活動或會議、採購禮品等,例如機關於開會、舉辦研討會、訓練活動不提供含糖飲料;公務、社交禮儀或節慶之禮品改用在地蔬果;以蔬果、原味堅果等作為各類活動之獎品或員工之獎勵品。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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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第 15 條規定:「政府機關(構)、行政法人、公立各級學校與幼兒園、軍隊、公營事業機構及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辦理之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第 1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