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得獎勵政府機關(構)、醫療機構、護理機構、社會福利機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學校、幼兒園、托育機構、軍隊、法人及團體,建構健康飲食環境。 前項獎勵之對象、條件、方式、申請程序、審查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為建構健康飲食環境,提供民眾較多健康飲食選擇,推動健康採購與確保飲食及營養資訊透明化,需藉由各政府機關(構)、醫療機構、護理機構、社會福利機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學校、幼兒園、托育機構、軍隊、法人及團體共同推動,爰於第一項明定主管機關得予獎勵。獎勵對象包含如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護理之家、安置與教養機構及矯正機關,併予說明。 二、第一項獎勵相關事項之辦法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爰為第二項規定。
一、為建構健康飲食環境,提供民眾較多健康飲食選擇,推動健康採購與確保飲食及營養資訊透明化,需藉由各政府機關(構)、醫療機構、護理機構、社會福利機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學校、幼兒園、托育機構、軍隊、法人及團體共同推動,爰於第一項明定主管機關得予獎勵。獎勵對象包含如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護理之家、安置與教養機構及矯正機關,併予說明。 二、第一項獎勵相關事項之辦法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爰為第二項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