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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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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提供符合兒童及少年營養需求之飲食。

立法沿革 1

(1121215 制定)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提供符合兒童及少年營養需求之飲食。

立法理由參酌「營養問題羅馬宣言」之「行動框架」建議第三十二點,為使兒童及少年在日常生活中獲得符合營養需求之餐飲內容,透過宣傳、教育、鼓勵並促進營造良好環境,爰參考日本食育基本法第五條規定,明定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為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之協力義務。

  • 監護人名詞
  • 少年名詞
(1121215 制定)

參酌「營養問題羅馬宣言」之「行動框架」建議第三十二點,為使兒童及少年在日常生活中獲得符合營養需求之餐飲內容,透過宣傳、教育、鼓勵並促進營造良好環境,爰參考日本食育基本法第五條規定,明定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為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之協力義務。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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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第 17 條規定:「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提供符合兒童及少年營養需求之飲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第 1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