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提供符合兒童及少年營養需求之飲食。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提供符合兒童及少年營養需求之飲食。
立法理由參酌「營養問題羅馬宣言」之「行動框架」建議第三十二點,為使兒童及少年在日常生活中獲得符合營養需求之餐飲內容,透過宣傳、教育、鼓勵並促進營造良好環境,爰參考日本食育基本法第五條規定,明定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為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之協力義務。
參酌「營養問題羅馬宣言」之「行動框架」建議第三十二點,為使兒童及少年在日常生活中獲得符合營養需求之餐飲內容,透過宣傳、教育、鼓勵並促進營造良好環境,爰參考日本食育基本法第五條規定,明定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為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之協力義務。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