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供售飲品及點心,應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學校衛生法及其相關法令之供售原則或範圍辦理。
幼兒園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供售飲品及點心,應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學校衛生法及其相關法令之供售原則或範圍辦理。
立法理由一、學校衛生法與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及其相關規定已明定學校或幼兒園供售之餐食(含飲品及點心),應符合衛生安全及營養均衡之規定,已符合「營養問題羅馬宣言」之「行動框架」建議第三十二點,使兒童及少年在日常生活中獲得符合營養需求之餐飲內容,促進營造良好健康飲食環境之精神,爰為本條規定,所定學校衛生法等相關規定如下: (一)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學校供應膳食者,應依據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學校午餐食物內容及營養基準,以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國人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取量提供衛生、安全及營養均衡之餐食,實施健康飲食教育,並由營養師督導及執行。」 (二)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供售之食品,以正餐、飲品、點心、水果為限。每份零售單位包裝僅限一份供應量,每份供應之熱量應適當。(第一項)前項所定飲品及點心,應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相關法令及下列規定:一、具有營養成分及含量標示。二、使用鮮度良好之天然食材。三、不得使用甜味劑或代脂。四、取得經驗證之優良食品。但新鮮、當日供應之麵包、饅頭等,不在此限。(第二項)」 (三)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幼兒園應參考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之幼兒園幼兒飲食餐點營養設計參考資料,訂定幼兒飲食餐點表,並定期公布每日餐點內容予家長知悉。」 (四)幼兒園教保服務實施準則第十二條規定:「幼兒園應提供符合幼兒年齡及發展需求之餐點,以自行烹煮方式為原則,其供應原則如下:一、營養均衡、衛生安全及易於消化。二、少鹽、少油、少糖。三、避免供應刺激性及油炸類食物。四、每日均衡提供六大類食物。」 (五)依上開法規,教育部會同衛生福利部訂有校園飲品及點心販售範圍、學校午餐食物內容及營養基準、幼兒園餐點食物內容及營養基準,供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各教育主管機關、學校及幼兒園作為辦理營養均衡餐食之參據。 二、本條所指學校之供售情形,不包括課程教學及校園內非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或幼兒園供售之餐食,如家長或學生自備餐食、師長對學童之獎勵或社區參與性質之公開活動等。但鼓勵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或幼兒園應宣導前述對象及活動宜符合前述規定,以健康飲食之原則為考量,供售飲品及點心。
一、學校衛生法與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及其相關規定已明定學校或幼兒園供售之餐食(含飲品及點心),應符合衛生安全及營養均衡之規定,已符合「營養問題羅馬宣言」之「行動框架」建議第三十二點,使兒童及少年在日常生活中獲得符合營養需求之餐飲內容,促進營造良好健康飲食環境之精神,爰為本條規定,所定學校衛生法等相關規定如下: (一)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學校供應膳食者,應依據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學校午餐食物內容及營養基準,以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國人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取量提供衛生、安全及營養均衡之餐食,實施健康飲食教育,並由營養師督導及執行。」 (二)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供售之食品,以正餐、飲品、點心、水果為限。每份零售單位包裝僅限一份供應量,每份供應之熱量應適當。(第一項)前項所定飲品及點心,應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相關法令及下列規定:一、具有營養成分及含量標示。二、使用鮮度良好之天然食材。三、不得使用甜味劑或代脂。四、取得經驗證之優良食品。但新鮮、當日供應之麵包、饅頭等,不在此限。(第二項)」 (三)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幼兒園應參考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之幼兒園幼兒飲食餐點營養設計參考資料,訂定幼兒飲食餐點表,並定期公布每日餐點內容予家長知悉。」 (四)幼兒園教保服務實施準則第十二條規定:「幼兒園應提供符合幼兒年齡及發展需求之餐點,以自行烹煮方式為原則,其供應原則如下:一、營養均衡、衛生安全及易於消化。二、少鹽、少油、少糖。三、避免供應刺激性及油炸類食物。四、每日均衡提供六大類食物。」 (五)依上開法規,教育部會同衛生福利部訂有校園飲品及點心販售範圍、學校午餐食物內容及營養基準、幼兒園餐點食物內容及營養基準,供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各教育主管機關、學校及幼兒園作為辦理營養均衡餐食之參據。 二、本條所指學校之供售情形,不包括課程教學及校園內非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或幼兒園供售之餐食,如家長或學生自備餐食、師長對學童之獎勵或社區參與性質之公開活動等。但鼓勵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或幼兒園應宣導前述對象及活動宜符合前述規定,以健康飲食之原則為考量,供售飲品及點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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