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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政府機關(構)、行政法人、公立各級學校與幼兒園、軍隊、公營事機構及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應鼓勵員工接受營養及健康飲食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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