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與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鼓勵政府機關(構)、醫療機構、護理機構、社會福利機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學校、幼兒園、托育機構、軍隊、法人及團體,對其員工辦理營養及健康飲食教育,並得開放人民參與。
主管機關與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鼓勵政府機關(構)、醫療機構、護理機構、社會福利機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學校、幼兒園、托育機構、軍隊、法人及團體,對其員工辦理營養及健康飲食教育,並得開放人民參與。
立法理由一、依照「營養問題羅馬宣言」之「行動框架」建議第十九點,營養及健康飲食教育、宣導,有賴各機構推動,以提高人民之營養知能,爰明定主管機關及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鼓勵政府機關(構)、醫療機構、護理機構、社會福利機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學校、幼兒園、托育機構、軍隊、法人及團體等,對其員工辦理營養及健康飲食教育,並得開放人民參與,提升人民之營養知識。 二、本條所定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分述如下: (一)學校、幼兒園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地方為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法人、團體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成立所依循法令之主管機關或該法人或團體所涉及之業務權責機關;在地方為直轄市、縣(市)政府。
一、依照「營養問題羅馬宣言」之「行動框架」建議第十九點,營養及健康飲食教育、宣導,有賴各機構推動,以提高人民之營養知能,爰明定主管機關及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鼓勵政府機關(構)、醫療機構、護理機構、社會福利機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學校、幼兒園、托育機構、軍隊、法人及團體等,對其員工辦理營養及健康飲食教育,並得開放人民參與,提升人民之營養知識。 二、本條所定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分述如下: (一)學校、幼兒園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地方為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法人、團體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成立所依循法令之主管機關或該法人或團體所涉及之業務權責機關;在地方為直轄市、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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