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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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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與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鼓勵政府機關(構)、醫療機構、護理機構、社會福利機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學校、幼兒園、托育機構、軍隊、法人及團體,對其員工辦理營養及健康飲食教育,並得開放人民參與。

立法沿革 1

(1121215 制定)

主管機關與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鼓勵政府機關(構)、醫療機構、護理機構、社會福利機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學校、幼兒園、托育機構、軍隊、法人及團體,對其員工辦理營養及健康飲食教育,並得開放人民參與。

立法理由一、依照「營養問題羅馬宣言」之「行動框架」建議第十九點,營養及健康飲食教育、宣導,有賴各機構推動,以提高人民之營養知能,爰明定主管機關及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鼓勵政府機關(構)、醫療機構、護理機構、社會福利機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學校、幼兒園、托育機構、軍隊、法人及團體等,對其員工辦理營養及健康飲食教育,並得開放人民參與,提升人民之營養知識。   二、本條所定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分述如下:    (一)學校、幼兒園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地方為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法人、團體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成立所依循法令之主管機關或該法人或團體所涉及之業務權責機關;在地方為直轄市、縣(市)政府。

  • 主管機關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福利機構名詞
  • 法人名詞
(1121215 制定)

一、依照「營養問題羅馬宣言」之「行動框架」建議第十九點,營養及健康飲食教育、宣導,有賴各機構推動,以提高人民之營養知能,爰明定主管機關及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鼓勵政府機關(構)、醫療機構、護理機構、社會福利機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學校、幼兒園、托育機構、軍隊、法人及團體等,對其員工辦理營養及健康飲食教育,並得開放人民參與,提升人民之營養知識。   二、本條所定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分述如下:    (一)學校、幼兒園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地方為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法人、團體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成立所依循法令之主管機關或該法人或團體所涉及之業務權責機關;在地方為直轄市、縣(市)政府。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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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第 20 條規定:「主管機關與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鼓勵政府機關(構)、醫療機構、護理機構、社會福利機構、長期照顧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第 2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