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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主管機關應鼓勵醫療機構、護理機構、社會福利機構及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對其服務對象及其家屬、社區居民,進行營養及健康飲食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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