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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 第 24 條

法規代碼
L0070065
本條制定
狀態
現行
種類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引用格式
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第2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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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傳播不實之營養或健康飲食消息,有影響人民健康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

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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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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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第 24 條規定:「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傳播不實之營養或健康飲食消息,有影響人民健康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第 2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