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人不得利用廣告或其他方法,傳播不實之營養及健康飲食消息。 前項所稱利用廣告或其他方法傳播,指利用電視、廣播、影片、幻燈片、報紙、雜誌、傳單、海報、招牌、牌坊、電腦、電話傳真、電子視訊、電子語音、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使不特定多數人知悉其宣傳內容者。
立法理由一、有鑒於營養及健康飲實錯誤之訊息傳播,恐造成人民健康之危害,如長期營養不良所造成之電解質不平衡、慢性病患者錯誤飲食造成疾病控制不良、電解質不平衡。為確保人民接觸正確健康飲食資訊,及避免因不實之營養相關消息影響健康,於第一項定明任何人不得利用廣告等方法傳播不實之營養及健康飲食消息。 二、第二項定明第一項所稱利用廣告或其他方法傳播之內涵。
一、有鑒於營養及健康飲實錯誤之訊息傳播,恐造成人民健康之危害,如長期營養不良所造成之電解質不平衡、慢性病患者錯誤飲食造成疾病控制不良、電解質不平衡。為確保人民接觸正確健康飲食資訊,及避免因不實之營養相關消息影響健康,於第一項定明任何人不得利用廣告等方法傳播不實之營養及健康飲食消息。 二、第二項定明第一項所稱利用廣告或其他方法傳播之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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