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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37

  1. 1.保護機構經法院登記財產總額之財產,其種類、數量(額)如有變動者,應報經本部許可後行之。
  2. 2.保護機構之決算依法報請本部備查時,如有涉及財產總額變更者,應於董事會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本部許可,並於收受許可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該管法院為變更登記
  3. 3.前項所稱財產總額之變更,於財產種類為有價證券者,於有價證券經實現時,所生溢價或折價入帳情形。其他種類之財產,依相關法令認定之。
  4. 4.為查察實際財產總額與法院登記財產總額是否相符,本部於必要時,得通知保護機構提供有關證明文件或派員查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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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變更登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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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詞
  • 法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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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第 37 條規定:「保護機構經法院登記財產總額之財產,其種類、數量(額)如有變動者,應報經本部許可後行之。保護機構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