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 第 34 條
- 1.保護機構一切款項之提領,應有董事長、主辦會計及主辦出納三人分別簽章。但董事長得授權代簽人簽章。
- 2.分會對於款項之提領及支出,應有分會主任委員、主辦會計及主辦出納三人分別簽章。
- 3.主辦會計及主辦出納之聘任及解任,應報董事會及監察人會議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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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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