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 第 35 條
- 1.保護機構會計事務之處理,其會計基礎應採權責發生制,會計年度之起訖採曆年制,並應依其會計事務性質、業務實際情形及發展管理上之需要,訂定會計制度,報請本部核定。
- 2.前項會計制度之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總說明。 二、簿記組織系統圖。 三、會計科目、會計簿籍及會計憑證。 四、會計事務處理準則及程序。 五、內部審核處理程序。 六、會計檔案管理。 七、其他應行規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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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