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36

  1. 1.保護機構應月或按期將保護務成果及會計報告報本部備查。
  2. 2.保護機構應於本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五項所定期限前,將工作計畫、績效目標、編列預算、工作成果、監察人後之收支決算及財產清冊等資料報本部備查。
  3. 3.前項應送本部之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之格式、項目、編製方式、應記載事項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應依法務財團法人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編製辦法辦理。
  4. 4.本部於次年五月三十一日前辦理該年度績效評估作業,其績效評估結果並得作為人事調整及補(捐)助之參考。

這條目前只有條文原文,延伸解析資料尚未建置。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第 36 條規定:「保護機構應按月或按期將保護業務成果及會計報告報本部備查。保護機構應於本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五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