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 第 32 條
保護機構資金之支出,以與設立目的有關之活動為限,不得於設立目的外,以任何方式對特定人、員工或團體給予任何不合法令或不合理之利益。
回 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保護機構資金之支出,以與設立目的有關之活動為限,不得於設立目的外,以任何方式對特定人、員工或團體給予任何不合法令或不合理之利益。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