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 第 31 條
- 1.保護機構應以捐助財產孳息及成立後所得辦理各項保護業務,捐助財產非經董事會決議及本部許可,不得動支或處分。
- 2.保護機構之財產,應以保護機構名義登記或專戶儲存,不得存放或貸與董事、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並不得有分配盈餘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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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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