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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26

  1. 1.保護機構及分會置工作人員若干人,其應具本法所定務範圍之專業背景。但為處理行政事務所聘用者,不在此限。
  2. 2.前項工作人員之進用、解聘、服務、待遇、撫卹、福利及考績等人事事項,應由保護機構擬訂相關規定,報請本部核定後實施。但不涉及組織架構、員額編制或人事經費之細節性、執行性規定者,應送本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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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詞
  • 撫卹名詞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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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第 26 條規定:「保護機構及分會置工作人員若干人,其應具本法所定業務範圍之專業背景。但為處理行政事務所聘用者,不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