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醫學大學軍事教育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第 19 條
- 1.學校應審酌本基金自籌能力及校務發展需求,建立有效之管控機制,並訂定五項自籌收入收支管理規定,提報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報管理機關備查。
- 2.前項收支管理規定,應至少包括收入來源、支給項目、本基金控管機制及發生缺失或異常之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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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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