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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
第 1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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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
申訴
事件之調查,由申訴調查小組為之者,申訴處理單位應參考其調查結果處理之。
申訴處理單位應為附理由之決議,並得作成
懲戒
或其他處理之建議。
前項決議,雇主應以書面通知申訴人及被申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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