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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16

申訴處理單位或調查小組召開會議時,得通知當事人關係人到場說明,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機會,除有詢問當事人之必要外,應避免重複詢問,並得邀請具相關學識經驗者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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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訴名詞
  • 當事人名詞
  • 關係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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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第 16 條規定:「申訴處理單位或調查小組召開會議時,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機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