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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申訴處理單位或調查小組召開會議時,得通知當事人關係人到場說明,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機會,除有詢問當事人之必要外,應避免重複詢問,並得邀請具相關學識經驗者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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