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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少年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管理辦法18

第十六條之通知,由少年法院於符合該條各款所定情形或少年滿二十一歲後十日內為之。 第十六條第一款本文、第二款及第四款之少年事件經抗告上訴法院裁判確定者,抗告或上訴法院應於裁判確定後十日內將卷宗檢還原審少年法院,並由原審少年法院於收受卷宗後十日內通知塗銷。 保護處分經囑託其他少年法院執行者,最終執行之法院應於執行完畢後十日內將卷宗檢還原裁定之少年法院,並由原裁定之少年法院於收受卷宗後十日內通知塗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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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少年名詞
  • 抗告名詞
  • 上訴名詞
  • 裁判名詞
  • 裁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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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管理辦法第 18 條規定:「第十六條之通知,由少年法院於符合該條各款所定情形或少年滿二十一歲後十日內為之。 第十六條第一款本…」(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