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有前條第一款但書、第三款情形,執行之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機關(構)、學校、團體、處所或個人,應於執行完畢後十日內,通知該管少年法院;檢察機關將前條第四款至第八款、第十款事由通知少年法院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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