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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管理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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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有前條第一款但書、第三款情形,執行之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機關(構)、學校、團體、處所或個人,應於執行完畢後十日內,通知該管少年法院;檢察機關將前條第四款至第八款、第十款事由通知少年法院時,亦同。

  • 少年名詞
  • 少年調查官名詞
  • 少年保護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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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管理辦法第 17 條規定:「少年有前條第一款但書、第三款情形,執行之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機關(構)、學校、團體、處所或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